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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V”被判赔10万?不冤!

  来论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网络“大V”发表不实言论侵犯公众人物名誉权的纠纷,判决被告周某某通过涉案网络平台账号公开发布道歉信,并向原告陈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8月3日《工人日报》)

  在这起案件里,有一个细节值得关注:周某某使用其在某平台开设的账号,转载了一篇关于陈某学术造假、个人感情生活等内容的文章。作为一个网络大V,这篇涉及侵害名誉权的文章,既不是他写的,也不是他杜撰的,只是进行了搬运,却引发了官司,而且被法院判决赔偿当事人10万元。

  有人可能会觉得“是不是有点亏”?看起来,这篇文章的产出几乎和这位大V没有任何关系,他只是“随手转发”了一下而已。其实不然,大V有众多粉丝,其转发的文章当天就引发近66万次点赞,涉案话题一度登上当日该平台的热搜榜,引发网友高度关注与讨论。

  当下,一些网络“大V”通过蹭炒热点、“标题党”、编造虚假事件等方式吸引眼球、博取流量来牟利,滋生出不少虚假、有害信息,扰乱网络空间正常秩序。这自然需要严厉打击。那么只“转发一下”是不是就没有问题?这起案件的判决给出了明确的答案:不是你编写的,不是你杜撰的,那也不行!因为你的“转发一下”也造成了事实上的伤害。

  案件的判决具有警示意义。正如案件审理法院在接受采访时回应的那样:对于拥有一定影响力的“大V”,其公共言论具有传播速度快、后果不可逆、社会影响大等特点,更应审慎运用其影响力,注意发言的边界,恪守法律底线。

  “大V转发不实信息”被判处赔偿当事人10万元,是一堂法治课。其教训警示所有人:“谣言搬运工”当不得!在转发可疑信息、来路不明的信息时,必须抱有谨慎的态度,否则很可能引火烧身。

  (郭元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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