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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晒他人隐私被判道歉赔钱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程)当一段感情无法维系时,有人选择体面分手,有人却选择在网上“互撕”,宣泄情绪。然而,这种行为并不可取,一不小心就会踩到法律“红线”。在广东,一对情侣分手后就闹上公堂,起因是女方在网上发布男方照片,指责对方另觅新欢,甚至还发布男方身体疾病及治疗历史等身体隐私的相关内容。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均认定女方侵犯隐私权,应停止侵权并发布微博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

  分手“互撕”

  网晒他人身体疾病等内容

  蔡某与张某原是一对论及婚嫁的情侣。后来,因感情出现矛盾,双方分手,但彼此仍纠缠不清,多次发生争执与纠纷。

  2020年1月至2月期间,张某先后通过其两个微博账号发布其与蔡某感情纠纷相关的内容及蔡某的照片,指责蔡某另觅新欢。更甚时,张某通过其微博账号公布蔡某身体疾病及治疗历史等身体隐私的相关内容,并@蔡某的微博账号。

  蔡某认为,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遂提起诉讼,要求张某立即停止侵权,并删除微博账号上与其有关的信息等。

  佛山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感情问题属个人主观意识问题,张某微博相关内容确存在言辞激烈、措辞不当的情形,但因双方均存在对感情纠纷未能妥善解决的责任,故张某发布的与双方感情纠纷相关的微博不构成侵权。

  至于张某公布蔡某身体隐私的相关内容,因公民个人的身体疾病及治疗历史均属身体隐私,应受法律保护,张某发布微博的行为使不特定的微博用户足以通过关联内容查知蔡某的相应隐私,其行为已构成对蔡某隐私权的侵犯。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蔡某的真实姓名、清晰照片、身体隐私及微博账户属于其个人隐私,张某的行为已侵犯蔡某隐私权,故维持一审法院确定的张某停止侵权并发布微博向蔡某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的判决。

  未经本人同意

  不得非法公开个人信息

  佛山中院一级法官袁秋华指出,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非法公开个人信息。

  本案中,张某将其与蔡某感情纠纷的怒火以公开对方的疾病、身体照片、微博名称的方式进行发泄,这侵犯了蔡某的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

  本案一二审判决均对张某公开蔡某个人的身体疾病及治疗历史的行为进行了否定评价,将个人的身体疾病及治疗历史纳入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对个人信息范围的认定以及对感情纠纷当事人在社交平台中行为的规范具有一定意义。

  释疑:什么是“隐私”?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的规定,侵害隐私权的主要情形包括: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等。

  公民隐私权被侵害时,可采取哪些救济途径?

  当公民的隐私权被侵害时,可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这里的“赔偿损失”主要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三种,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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