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记者从业内获取到一份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拟由试点业务转为常态化业务;自2023年7月1日起,监管机构对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保险条款和费率统一实施备案管理。
《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意味着在经历了两年多的试点后,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即将在市场上正式推广。“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由试点转为常态化业务,使得更多人身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增加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数量,为消费者选购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提供更大便利。”北京工商大学中国保险研究院副秘书宋占军告诉记者。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方圆
仅32家寿险公司拿到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入场券”
何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指的是资金长期锁定用于养老保障目的,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年龄应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年满60周岁的个人养老金年金保险产品。
记者了解到,2021年6月1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就在浙江和重庆正式开始试点推行,起初仅6家公司参与;2022年3月1日,监管发文将销售区域扩大至全国,并新增了10家养老保险公司。
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一季度末,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累计保费规模达50.8亿元,投保件数为42.9万件。其中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投保超过6万件。截至今年一季度末,25款人身保险产品纳入个人养老金制度。
近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面向各人身险公司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显示,日后符合四个条件,才可以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一是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二是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三是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四是养老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养老保险公司,可以豁免第一款关于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的规定。
根据文件要求,有机构统计发现,当前仅有32家左右的寿险公司符合以上条件。
前5个保单年度内退保,保单现金价值不得高于累计已交保费
根据《征求意见稿》,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采取账户式管理,可以采用趸交、期交、灵活交费在内的多种保费交纳方式。产品设计分为积累期和领取期两个阶段,积累期采取保证加浮动的收益模式。
对于消费者关注的退保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在积累期,消费者在前5个保单年度内退保,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保单现金价值不得高于累计已交保费;在第6-10个保单年度内退保,保单现金价值不得高于累计已交保费和75%账户累计收益部分之和;在第10个保单年度后退保,保单现金价值不得高于累计已交保费和90%账户累计收益部分之和。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投保人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购买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且未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如其提出申请,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保单批单的方式,将养老金领取条件变更为国家规定的个人养老金领取条件,或在合同中增加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领取方式,领取金额为领取时产品账户价值。
个人养老金可享受税优政策,商业养老金适用人群广、灵活性高
商业养老金与个人养老金有何异同?事实上,早在个人养老金政策落地之前,市面上都是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个人养老金政策落地之后,有一部分商业养老保险被划入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中,从而成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业内人士分析称,与个人养老金相比,商业养老金适用人群广,灵活性高,不用纠结税优和额度问题。具体来看,个人养老金是一项制度,由政府政策支持,而商业养老金是市场化运营、提供一站式服务。商业养老金在前期没有个税抵扣,对应的后续领取环节,就也不会再扣税。
从覆盖人群方面来看,个人养老金只能是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参与,商业养老金则是只要年满18岁就均可购买,因此可以更广泛地覆盖和触达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产品方面,商业养老金由养老保险公司提供多种产品选择,客户可以选择不同期限、风险等特征的产品,同时允许企事业单位以适当方式,依法合规为个人提供交费支持。
“个人养老金产品既有保险产品,又有储蓄、理财、基金等类型的产品。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中包括税收递延养老保险、专属养老保险和其他保险产品。消费者应根据个人现金流动性、投资偏好、理财基础等选购适合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宋占军建议。
《征求意见稿》显示,符合四个条件,才可以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一是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
二是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
三是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
四是养老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养老保险公司,可以豁免第一款关于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