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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广佛首个协同立法项目,《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将7月起施行
佛山地铁列车 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李传智摄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刘艺明

  昨日,《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举行。据介绍,该《条例》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广佛首个协同立法项目,《条例》首度探索将两市在轨道交通建设的信息互通、运营管理、乘客守则等方面的规则,通过立法打造轨道交通的统一规则,推动和引领广佛全域同城化。同时,《条例》也打响了“轨道上的大湾区”协同立法的“第一枪”,为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制度协同提供了有力的样板。

  亮点一:

  授权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轨道交通是广佛同城的排头兵。”佛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高林一开始便说明了选择城市轨道交通领域作为广佛首个协同立法项目的原因。

  据介绍,自2010年广佛线首通段通车以来,佛山地铁2号线一期、3号线首通段,广州地铁7号线一期西延顺德段已经投入运营,4号线一期、11号线、2号线二期等多个项目正在紧锣密鼓地进入工程建设和准备阶段。目前广佛地铁运行总里程达到38.84公里,日均客流量达到50.17万人次,最高峰客流量达到67.72万人次,已经成为广佛两地交通运输的主力军。《条例》的制订,既是推动广佛两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一体化的需要,也将推进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安全。

  然而,随着佛山轨道交通开通的里程越来越多,管理的工作量与难度也越来越大。对此,刘高林表示,目前,佛山轨道交通面临执法力量不足,跨区协调难等问题。《条例》根据行政处罚法,并参考广州、上海等地的授权执法模式,在第五条中明确授权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相关公共事务实施行政处罚,从而提高佛山轨道交通执法效率,提升佛山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安全水平。

  亮点二:

  为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指明方向

  佛山市轨道交通局局长陈卫东表示,《条例》的亮点之一是明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资金保障。

  陈卫东指出,轨道交通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而且具有公益性,这就需要政府统筹考虑轨道交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条例》第六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资金保障,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而在第十一条、十二条中,则对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做出了相关规定,为佛山市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如第十一条中就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用地由市人民政府核准规划条件后,依法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为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供应建设用地使用权;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结合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一并开发使用的其他地表、地上、地下空间,符合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条件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一并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应土地划拨或者出让手续。

  陈卫东认为,如何使得轨道沿线产生外部收益能够内部化,《条例》提供了一个可行的路径,也为轨道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撑。

  亮点三:

  设置“安全保护区”保障安全

  为保障轨道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详细阐述了安全保护区管理制度。《条例》列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后,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具备条件的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依法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建立巡查制度。

  “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包括: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车辆基地、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的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出入口、通风亭、控制中心、变电站、集中供冷站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过江隧道、跨江桥梁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条例》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七大类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活动时,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应急措施,并在作业前征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而该七大类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敷设、埋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电焊、气焊和使用明火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等。

  亮点四:

  列明六大类禁止行为

  《条例》第十七条列明了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序、规范运营,提升服务质量的相关措施,共分十类。其中包括: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公布监督电话;提供乘客遗失物招领服务;合理配置急救药箱及体外自动除颤仪等设备等。

  《条例》还禁止六大类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其中包括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随意涂画张贴、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乘车等。值得一提的是,乘客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被列为禁止行为之一,而车厢内进食则未被具体列为禁止行为。

  除此以外,《条例》还列明了多项禁止实施的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以及禁止实施的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在地面线路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禁止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漂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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