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明诉郭永见人格纠纷案,裁判文书已于2023年2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郭永见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魏明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将判决书主要内容登载公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22)粤0111民初16412号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2)粤01民终23987号审理查明:被告郭永见向公安机关陈述其右手的伤是原告魏明用T字型工具打伤,但无法提交证据证明,而穗检一部申通[2021]Z11号《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中已认定被告郭永见右手第一掌骨骨折符合主动伤人时形成。因被告郭永见向公安机关作出的不实陈述,导致原告魏明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而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并在2019年6月14日至2019年11月21日期间被拘留,侵害了原告魏明的人格权,原告魏明因此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合法有据,本院对原告魏明的各项请求认定如下:
关于赔礼道歉,现无证据显示被告除向公安机关陈述外,还有在社会上散布其右手的伤是被原告用T字型钢管打伤,且已有穗检一部刑申通〔2021〕Z11号《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明确对原告作出法定不起诉处理,故根据被告侵权范围和影响程度,本院认定被告应通过书面的方式向原告进行赔礼道歉。
关于律师费,其中10000元,原告有提供相应的合同、发票,可以证明系因处理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而产生费用,故本院予以认定支持;其余5000元,原告仅提供有发票,不足以证明系原告为处理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而产生的费用,故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因被告的不实陈述被拘留161天,确实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伤害,考虑到检察机关已针对原告被羁押161天向原告赔付了人身自由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被告的不当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本院酌定被告应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郭永见应通过书面的方式向原告魏明进行赔礼道歉(具体内容由法院审核),如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将由本院在《广州日报》上登载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郭永见负担;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郭永见应向原告魏明赔偿律师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