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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严查公租房申请者家庭经济状况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刘畅)记者昨日获悉,为规范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和认定工作,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近日发布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根据《实施细则》,家庭财产范围为核对对象拥有(含接受继承、赠与)的全部实物财产和货币财产,包括房屋、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优待金、奖学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项。

  家庭收入范围细项明确

  据了解,《实施细则》主要规范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的具体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等内容,以精准实施基本住房保障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在家庭收入范围方面,根据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核对对象的家庭收入范围进一步细化,规定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了优待金、奖学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等八类不计入家庭收入项。

  结果存异可提出复核申请

  关于核对和认定程序,核对机构向区住房主管部门出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核对报告中载明收入、财产的组成和具体金额。区住房主管部门结合核对报告,对核对对象的住房保障资格进行审核;对于审核不合格的,将以书面方式告知核对对象。核对对象对核对结果没有异议的,根据《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住房主管部门将核对结果作为审批的依据。

  同时,为保证住房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实现住房保障精准化管理,如核对对象对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存在异议,可以向区住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根据《实施细则》“核对对象只能申请复核一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复核报告将作为核对对象的收入财产核对和认定的最终结果。

  对深圳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及支出型困难家庭,在经民政部门认定时已进行了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上述群体在申请住房保障时,区住房主管部门无需委托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重复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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