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魏丽娜)日前,广州市教育局联合广州市委编办、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广州市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其中提到从严控制、严格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竞赛活动。
严控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
《实施细则》要求,从严控制、严格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除经教育部认定开展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经省教育厅认定开展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的广州市选拔赛,或需要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的外,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竞赛活动。
同时,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教育局同意后,在市教育局官网公布活动组织时间、内容、范围、组织方式、监督方式等。未经同意,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组织开展竞赛活动。
在申报条件方面,《实施细则》要求,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组织主体(主办方)应为在中央、省委、市委的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主办方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与竞赛性质相符合的学术团队。经查实在举办竞赛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竞赛活动被市教育局终止的,主办方不得再次申请举办全市性竞赛活动。
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依据文件的效力等级原则上不得低于市人大法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市教育局规范性文件。经教育部认定开展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经省教育厅认定开展的全省性竞赛活动,委托广州市单位具体承办和组织实施的,活动主办单位的授权文书可作为全市性竞赛活动的举办依据。
在有效期限方面,《实施细则》要求经市教育局同意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自市教育局正式公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限不超过3年。在此期间每年举办不得超过1次,且三年内至少举办1次(举办区、片区两级选拔赛或分站赛、分区赛的,和全市性竞赛视为同1次)。
在组织要求方面,《实施细则》要求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竞赛各项工作由组织主体(主办方)及承办单位直接负责实施,不得进行委托、授权。组织主体(主办方)应周密制定竞赛活动实施办法,确保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会员费、食宿费、参赛材料费、器材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指定参与竞赛活动时的交通、酒店、餐厅等配套服务;不得通过面向参赛学生组织与竞赛关联的培训、游学、研学、冬令营、夏令营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辅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不得面向参赛的学生、家长或老师开展培训;不得借竞赛之名开展等级考试违规收取费用。赞助单位不得借赞助竞赛活动进行相关营销、促销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或组织学生参赛的学校转嫁竞赛活动成本。
此外,《实施细则》强调,举办竞赛活动过程中,活动主办方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竞赛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