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部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称区征收办)
被征收房屋(不动产单元号):处字2529号
被征收房屋地址:南区芳村路太和街1号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称被征收人):杨宝英、杨耀洛(各占3/72份额)
区征收办为被征收人提供了3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本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在本府限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区征收办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区征收办报请本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查明:本府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17]9号),决定征收AF020125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太和街1号房屋(测量5区4段4176地号)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181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217号),太和街1号房屋由杨学畴占24/72份额、杨月好占18/72份额、徐根娣占2/72份额、杨俊、杨斌各占8/72份额、杨宝英、杨耀灿、杨耀洛、杨妙兰各占3/72份额,其中杨学畴占24/72份额于2020年12月2日,杨月好占18/72份额于2020年9月11日,徐根娣占2/72份额、杨俊、杨斌各占8/72份额于2020年9月2日,杨耀灿占3/72份额于2021年1月9日,杨妙兰占3/72份额于2020年10月28日,各自与广州市荔湾区土地开发中心,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及广州市荔湾区白鹅潭开发建设中心三个单位以货币补偿形式签订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余下杨宝英、杨耀洛各占3/72份额,两人共占原址房屋6/72份额未签订协议。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837.5267平方米,杨宝英、杨耀洛占6/72份额即占面积69.7938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工场、厂房,属砖木结构1层。根据广东国众联行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规划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粤国众联估字[2022]第71-10001号),2017年8月28日为评估时点,按该房屋的合法产权面积837.5267平方米进行评估,市场价值为3408734元,杨宝英、杨耀洛共占6/72份额即占面积69.7938平方米,即837.526平方米×6/72=69.7938平方米,即市场评估价值69.7938平方米×4070元/平方米=284060.77元。
区征收办认为,拟对被征收房屋杨宝英、杨耀洛各占3/72份额,两人共占原址房屋6/72份额作货币补偿,以建筑面积作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和补偿依据,补偿款由本府支付。
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2014]38号)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房屋杨宝英、杨耀洛共占6/72份额即占面积69.7938平方米,根据《新隆沙AF020125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4.1.2.2条学校、办公、仓库按16000元/平方米作货币补偿,并根据《应增加补偿金额的华侨房屋确认证明书》及《新隆沙AF020125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4.2条非住宅用途房屋在4.1.2规定的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10%即按17600元/平方米计算,补偿合计1228370.88元。
二、被征收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杨宝英、杨耀洛共占6/72份额作货币补偿,根据《新隆沙AF020125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方案》第4.5.1条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合法产权面积(含视同合法产权面积)一次性给予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本府按其他非住宅性质,杨宝英、杨耀洛共合占6/72份额即占面积69.7938平方米,按100元/平方米·月支付杨宝英、杨耀洛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1876.28元。
三、被征收房屋杨宝英、杨耀洛共占6/72份额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根据《新隆沙AF020125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方案》第4.10.2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房屋被征收人3000元/平方米货币补偿补助费,杨宝英、杨耀洛共占6/72份额即占面积69.7938平方米,按3000元/平方米支付杨宝英、杨耀洛的货币补偿补助费209381.40元。
四、被征收房屋功能为工场、厂房,根据《新隆沙AF020125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方案》第4.11.1.2条,2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应补偿搬家费10000元/户,杨宝英、杨耀洛共占6/72份额,按10000元/户支付杨宝英、杨耀洛搬迁费833.33元。
五、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非住宅面积837.5267平方米,杨宝英、杨耀洛共占6/72份额即占面积69.7938平方米,根据《新隆沙AF020125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方案》第4.10.3.2条,按2400元/平方米支付搬迁时限奖励167505.12元。
六、根据本决定上述一至五项补偿,区征收办应在被征收人杨宝英、杨耀洛搬迁之前向其支付货币补偿款1228370.88元,停业损失补偿费41876.28元,弃产补助费209381.40元,搬迁费833.33元,搬迁时限奖励167505.12元,合共补偿款1647967.01元。
七、区征收办协助其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注销手续。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被征收人在上述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在本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经催告后被征收人仍不搬迁的,本府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小姐
联系电话:81657412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