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申卉、贾政)为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1月5日,16届2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州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在全国率先建立符合超大城市监管需求特性的公共信用评价体系。
据悉,全市超189万存续企业全部纳入评价,《办法》以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为基本导向,基于企业的遵纪守法、履约践诺、资质荣誉、社会责任和监管风险等五个维度进行信用综合评价,各行业主管部门可直接运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或综合运用公共信用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据介绍,《办法》以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为基本导向,合理设计指标和权重系数,全市超189万存续企业全部纳入评价,结果每日动态更新,评价结果符合客观实际。
根据《办法》,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基于企业的遵纪守法、履约践诺、资质荣誉、社会责任和监管风险等五个维度,根据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评分细则中规定的评价指标和权重设置,自动综合计算得分。评价结果分为A、A-、B+、B、B-、C+、C、C-、D 共9个等级。若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出现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即时更新。
如何确保外地企业和本地企业的合法权益都受到充分保障?《办法》明确外地企业可参考使用国家或省评价结果,解决外地企业监管依据不足问题;要求评价结果在政府部门内部共享,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强调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监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