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 赵方圆 王楚涵)11月30日,记者从银保监会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切实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按照银保监会2022年弥补监管制度短板方案要求,银保监会对《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19〕43号)进行了修订,发布新版《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修订后参评机构有何变化?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修订后,评估对象得到扩展。原评估办法中评估对象仅为商业银行和商业保险公司。在结合前期公司治理评估实践基础上,此次修订将农村合作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及货币经纪公司纳入监管评估范围。
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包括合规性评价、有效性评价、重大事项调降评级三个步骤。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总分为100分,评估等级分为五级。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对评估结果为B级及以上的机构可适当降低评估频率,但至少每2年开展一次。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等级为D级及以下的银行保险机构,监管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其存在的公司治理问题,提出明确的监管措施和整改要求,对其存在的重大公司治理风险隐患要及时纠正,坚决防止机构“带病运行”,防止风险发酵放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