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部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称区征收办)
被征收房屋(不动产单元号):2015登记字1000068号
被征收房屋地址:荔湾区如意坊直街2号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称被征收人):荔湾区如意坊直街2号产权人
区征收办为被征收人提供了3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本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在本府限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区征收办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区征收办报请本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查明:本府于2018年8月8日作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18〕1号),决定征收如意坊放射线系统工程(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荔湾区如意坊直街2号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被征收原房屋所有权人为黄润馀(已故),证载面积53.1095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砖木结构;其余为单隅砖木结构D面积3.9457平方米,阁楼面积18.4723平方米。根据广州衡鼎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穗衡鼎平报房字〔2022〕第B004号),以2018年8月8日为评估时点,按该房屋的合法产权面积53.1095平方米进行评估,市场价值为1657670元。
区征收办认为,拟对被征收房屋作产权调换补偿,产权调换房屋荔湾区西湾和苑一街5号1907房、1908房,建筑面积分别为42.67、42.67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根据广州衡鼎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穗衡鼎平报房字〔2022〕第B006、B007号),以2018年8月8日为评估时点,市场评估价值分别为1900610、1900610元,作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房。上述补偿安置房源均由本府提供。
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人荔湾区如意坊直街2号产权人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8日内按《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18〕1号)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异地安置)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并书面答复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昌华街道办事处。逾期不选择的,征收补偿方式采取本补偿决定产权调换至广州市荔湾区西湾和苑一街5号1907房、1908房进行补偿。
二、本府提供荔湾区西湾和苑一街5号1907房、1908房,建筑面积分别为42.67、42.67平方米,市场评估价值分别为1900610、1900610元,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对被征收人荔湾区如意坊直街2号产权人进行补偿安置。原址房屋建筑面积53.1095平方米,根据补偿方案规定,安置西湾和苑安置房增幅60%应安置建筑面积为84.9752平方米。现安置建筑面积85.34平方米,与应安置建筑面积相比超出0.3648平方米。按照补偿方案西湾和苑安置超出面积部分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18000元/平方米购买。因此被征收人荔湾区如意坊直街2号产权人应支付差价款为6566.4元(0.3648平方米×18000元/平方米=6566.4元)。被征收人荔湾区如意坊直街2号产权人应自迁入产权调换房屋之日起30日内向区征收办支付差价款6566.4元。
三、被征收人荔湾区如意坊直街2号产权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被征收房屋,并迁往产权调换房屋荔湾区西湾和苑一街5号1907房、1908房。
四、区征收办应在被征收人荔湾区如意坊直街2号产权人搬迁之前,按其原址房屋合法产权住宅面积53.1095平方米对被征收人以产权调换形式进行补偿安置;其余货币补偿如下:(1)根据房屋建筑年代技术报告(祥泰鉴字[2022]ND-010),该房屋单隅砖木结构D面积3.9457平方米为上世纪60年代后期、70年代初期建造,根据补偿方案4.7.2条款可按照不超过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住宅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货币补偿,也即按31212*60%=18727.2元/平方米补偿,共73891.91元;(2)简易结构阁楼面积18.4723平方米按300元/平方米补偿,共5541.69元;(3)征收奖励按合法产权面积(含视同合法产权面积,共57.0552平方米)以5000元/平方米补偿,共285276.00元;(4)住宅搬迁费1户,共2000.00元;生活相关设施、线路补偿待被征收人配合入户核实后按方案标准据实结算,以上(1)-(4)项补偿合计366709.60元。
五、区征收办协助其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注销手续及产权调换房屋过户手续。
六、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被征收人在上述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在本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经催告后被征收人仍不搬迁的,本府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黎婉婷
联系电话:020-86537269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