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蒋幸端)东莞市政府常务会议前日审议通过了《东莞市关于推动科技奖励的若干措施》,该措施旨在着力构建东莞特色的社会科技奖励体系,促进社会科技奖励与政府科技奖励互补,为东莞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注入新动能。其中提出,给予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和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奖励1000万元。
该措施鼓励东莞市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企业、基金会及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设立目标定位准确、专业特色鲜明的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社会科技奖励”),社会科技奖励获奖项目等同市级科技项目立项。获奖项目完成单位及完成人在申请东莞市职称评定、进行年度绩效考核时,可视同获得市级科技项目立项,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内高校等有关部门单位和东莞市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应予以认可。
该措施还提出要加大对设立社会科技奖励承办机构的奖励。社会科技奖励的获奖项目成功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给予承办机构资金奖励,具体奖励额度按照国家、广东省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标准的10%执行,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