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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电动自行车行政争议呈大幅度增长趋势 市政府复议办提醒——

五类违法行为多发 要注意避免

图@视觉中国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穗司宣)在设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或人行道内行驶,将会面临警告或行政处罚。如果道路未设非机动车道,如何判断驾驶人有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呢?

  越来越多人选择电动自行车作为短途出行交通工具,以解决“最后一公里”的出行难题。记者日前从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下称“市政府复议办”)了解到,该办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因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问题引发的行政争议呈大幅度增长的趋势。

  以今年七八月份为例,在同期市政府复议办新收公安交通类行政复议案件中,涉及电动自行车的行政复议案件占43%,该类行政争议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对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熟悉,多数人在面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时,还未意识到自身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针对上述问题,市政府复议办整理了五类较常见、涉及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相对应的法律责任,以此提醒、引导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另外,广州市从2021年11月2日起对电动自行车实施登记管理,现阶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给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充足的时间进行登记,对尚未登记就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驾驶行为暂不进行处罚。今年10月起,如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依法进行登记而上道路行驶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会依法查处。

  市政府复议办提醒市民群众,购买电动自行车时须检查车辆的各项参数,确保符合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不符合新国标的,轻则导致车辆不能登记无法上路,重则车辆可能被鉴定为机动车,进而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时以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种违法行为要避免

  逆向行驶

  多数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的申诉理由为对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构成交通违法不知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应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的规定。所以,切勿以为只有机动车逆行才构成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非机动车逆行同样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会面临警告或五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

  对该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许多驾驶人的疑问在于交通信号灯的设置是为了限制机动车的,非机动车无需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还有驾驶人认为路口并没有非机动车交通信号灯而只有机动车交通信号灯,所以不构成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按上述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的路口要按照非机动车交通信号灯通行;如果路口没有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的,则要按照机动车信号灯通行。因此,提醒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经过路口时须观察是否设有非机动车交通信号灯和机动车交通信号灯,遇信号灯为红灯时,须停止通行,否则将面临警告或二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目前,广州市许多道路都划有专门的非机动车道,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要注意观察道路上的交通标识,看看是否有非机动车道的提醒标志。如果道路设有非机动车道,而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或人行道内行驶,将会面临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关于这个问题,不少被查处的驾驶人提出疑问:在其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道路上并没有设置非机动车道,为何还会被交警处罚?

  那是因为,还有一种“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因此,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如未按照上述规定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同样属于违法行为,会面临警告或二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载人

  这可能是许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特别是家长比较关心的问题。

  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1.2米以下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

  也就是说,在广州市市区道路上,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载人的,但如果电动自行车安装了固定安全座椅,就可以搭载一名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而在其他道路上,则允许搭载一人。如果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上述规定载人的,会受到警告或五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驾驶非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现实中比较常见的是加装遮阳伞、车尾箱,改装电机、轮毂、刹车等。根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如果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规定驾驶非法加装、改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采取扣留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拆除非法装置,并对驾驶人处以罚款五十元。因此,奉劝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切勿心存侥幸,在车辆上牌后对电动自行车进行非法加装和改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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