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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二号线新市墟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云府征房[2022]21号

  房屋征收部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云城街道办事处(以下称云城街道办事处)

  被征收房屋地址:白云区机场路1346号904房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称被征收人):刘惠连

  本府于2021年5月13日印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二号线项目新市墟站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云府〔2021〕15号)及附件《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二号线项目新市墟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决定征收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二号线项目新市墟站国有土地上房屋,并在被征收房屋范围内予以公告。2021年9月23日,本府印发《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二号线项目新市墟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充方案》。2022年6月16日,本府印发《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二号线项目新市墟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充方案(二)》,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时间到2022年7月5日截止。因被征收人未在本府限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提请本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经查明,白云区机场路1346号904房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为刘惠连,不动产权证登记字号:2005交登203751,证载建筑面积75.026平方米,套内面积63.194平方米,公摊面积11.832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钢筋混凝土结构9层。根据广东公评房地产与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粤穗公评(估)字第(2022)202230080-83号),以2021年5月13日为评估时点,按该房屋的合法产权面积75.026平方米进行评估,市场价值为1963430元。

  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21〕2号)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本府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提供两种补偿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

  (一)货币补偿。

  1.按原址房屋合法产权住宅面积75.026平方米,按26170元/平方米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为1963430元。

  2.征收奖励按5000元/平方米补偿375130元。

  3.弃产补助按8000元/平方米补偿600208元。

  4.按30元/平方米/月的评估价支付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费6752元。

  5.搬迁费按5000元/户的标准一次性付清,补偿5000元。

  综上,合计货币补偿总额为2950520元(大写:贰佰玖拾伍万零伍佰贰拾元整)。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云城街道办事处应于被征收人刘惠连搬迁之前向其支付货币补偿款2950520元。

  (二)房屋产权调换。

  1.本府提供白云区云城西路1219号(白云新城AB2804012地块政府配建安置房)21层06房对被征收人刘惠连进行补偿安置。建筑面积83.9071平方米,套内面积64.826平方米,公摊面积19.0811平方米(超出被征收房屋分摊面积7.2491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根据广东国众联行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规划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粤国众联估字〔2022〕第71-06001-1号、粤国众联估字〔2022〕第71-06001-2号),以2021年5月13日为评估时点,市场评估价值50300元/平方米,建安成本为4990元/平方米。

  2.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21〕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奖励之和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清差价。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奖励之和为2338560元。产权调换房屋白云区云城西路1219号(白云新城AB2804012地块政府配建安置房)21层06房的市场评估价值为4220527.13元,因产权调换房屋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分摊面积7.2491平方米,此部分面积应由被征收人以4990元/平方米的建安成本价购买。因此结清差价时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为3892070.41元。被征收人刘惠连应自迁入产权调换房屋之日起30日内向云城街道办事处支付差价款1553510.41元(大写:壹佰伍拾伍万叁仟伍佰壹拾元肆角壹分)。

  3.云城街道办事处应在被征收人刘惠连搬迁之前,按30元/平方米/月的评估价支付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费6752元;住宅搬迁费1户,共5000元。以上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合计11752元(大写:壹万壹仟柒佰伍拾贰元整)。

  4.云城街道办事处协助被征收人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注销手续及产权调换房屋过户手续。

  以上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刘惠连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云城街道办事处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方式。逾期未选择的,将按照第(二)种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并由云城街道办事处出具产权调换房屋交付通知书。

  二、被征收人刘惠连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被征收房屋,并将该房屋腾空交予云城街道办事处。按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的,同时迁往产权调换房屋白云区云城西路1219号(白云新城AB2804012地块政府配建安置房)21层06房。

  三、如被征收房屋室内还有其他补偿项目的,待被征收人配合评估、测绘、鉴定后按照《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二号线项目新市墟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据实结算。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被征收人在上述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经催告后被征收人仍不搬迁的,本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朱先生

  联系电话:020-36549030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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