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版: A15版 上一版  下一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荔府征房补字〔2022〕61号

  房屋征收部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称区征收办)

  被征收房屋(不动产单元号):芳统字00612

  被征收房屋地址:芳村区镇东直街46号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称被征收人):芳村区镇东直街46号的产权人

  区征收办为被征收人提供了3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本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在本府限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区征收办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区征收办报请本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查明:本府于2019年9月6日作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19〕5号),决定征收广州市荔湾区新隆沙公配项目AF020109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芳村区镇东直街46号房屋(图1120幅2地号36)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原所有权人为刘五女(已故),证载面积66.119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属混合和砖木结构1层。根据广州永誉行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与规划测绘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永誉(2020)FG字第312号),以2019年9月6日为评估时点,按该房屋的合法产权面积66.119平方米进行评估,市场价值为1298776元。

  区征收办认为,拟对被征收房屋作产权调换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广州市荔湾区锦佳五街3号41层12单元,建筑面积44.1117平方米,根据广州永誉行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与规划测绘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永誉(2020)FG字第339号),以2019年9月6日为评估时点,市场评估价值1810785元;广州市荔湾区锦佳五街3号43层09单元,建筑面积48.8681平方米,根据广州永誉行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与规划测绘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永誉(2020)FG字第340号),以2019年9月6日为评估时点,市场评估价值1969873元。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上述补偿安置房源均由本府提供。

  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人芳村区镇东直街46号的产权人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8日内按《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19〕5号)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回迁安置或异地安置)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并与征收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逾期不选择并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补偿方式采取本补偿决定产权调换至广州市荔湾区锦佳五街3号41层12单元、锦佳五街3号43层09单元进行补偿。

  二、本府提供广州市荔湾区锦佳五街3号41层12单元、锦佳五街3号43层09单元,建筑面积合共92.9798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对被征收人芳村区镇东直街46号的产权人进行补偿安置。

  三、被征收人芳村区镇东直街46号的产权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被征收房屋,并迁往产权调换房屋广州市荔湾区锦佳五街3号41层12单元、锦佳五街3号43层09单元。

  四、区征收办应在被征收人芳村区镇东直街46号的产权人搬迁之前向其支付征收奖励费330595元,住宅搬迁费2000元,相关设施、设备搬迁费2000元,合共334595元。

  五、因客观原因,致使区征收办暂时无法对被征收房屋内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无报建、无任何产权资料、属生活必须使用的附属设施的测绘面积和建造年份进行准确确认。在本次补偿决定中,暂时不对前述被征收面积以及附属设施进行补偿。待区征收办完成被征收房屋内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无报建、无任何产权资料、属生活必须使用的附属设施测绘和年份鉴定工作后,结合测绘报告和年份鉴定报告的结论,在满足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条件的情况下依据补偿标准另行给予补偿。

  六、区征收办协助其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注销手续及产权调换房屋过户手续。

  七、原址房屋建筑面积66.119平方米,根据补偿方案规定,增幅30%应安置建筑面积为85.9547平方米。现安置建筑面积92.9798平方米,与应安置建筑面积相比超出7.0251平方米。按照补偿方案广钢安置房超出面积部分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按26000元/平方米购买。被征收人芳村区镇东直街46号的产权人应支付差价款182652.6元(7.0251×26000=182652.6)。被征收人芳村区镇东直街46号的产权人应自迁入产权调换房屋之日起30日内向区征收办支付差价款182652.6元。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被征收人在上述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在本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经催告后被征收人仍不搬迁的,本府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81618170、81602714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5日

 
     标题导航
   第A1版:头版
   第A2版:紧跟总书记 奋进新征程
   第A3版:大湾区 大未来——南沙,向世界
   第A4版:评论
   第A5版:听总书记的话
   第A6版:奋进新征程 建功新时代
   第A7版:要闻
   第A8版:要闻
   第A9版:要闻
   第A10版:经济
   第A11版:深锐周刊
   第A12版:深锐周刊
   第A13版:都市新闻
   第A14版:生活周刊·时尚
   第A15版:生活周刊·地产
   第A16版:生活周刊·汽车
   第FSA13版:佛山新闻
   第SZA13版:深圳新闻
   第JMA13版:江门新闻
交通再升级这些片区更宜居
外围区域 优质项目性价比凸显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