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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黄瓜”被罚为何引关注

练洪洋

  热评

  近日,安徽合肥多个餐馆因卖凉拌黄瓜被罚款5000元,事件引起关注。对此,合肥市市场监管局餐饮服务安全监管处回应,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时候需要申请经营项目,若制售凉菜需要有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8月1日《中国新闻周刊》)

  商家因售卖“拍黄瓜”被罚款,早有先例。去年11月,某地一商家在外卖平台上售卖凉拌黄瓜,被当地市场监管局没收违法所得244元、罚款5000元;2017年,某地一火锅店因销售“拍黄瓜”“开胃小木耳”等凉菜而被当地食品监督管理局罚款1万元、没收139元违法所得。

  话题何以上热搜?很大一部分原因源于公众传统认知与法律法规之间的“认知差”。多数人从生活中习得的经验是,拍黄瓜、小木耳、花生米、酸萝卜之类的食品,就是餐前开胃小菜,千百年来就这么操作,谁也不会在意,也没出过啥大问题。而站在监管部门角度,一方面是维护食品安全,小菜不小,“拍黄瓜”之类的凉拌食品未经高温杀菌,易受微生物感染,特别是制作过程生熟不分,混用刀具和案板,存在交叉感染风险,一旦发生食安事故,将对食客健康构成危害;另一方面维护法规尊严,食品经营领域有严格的规定,制售凉菜要有此类食品制售许可,要求有专间制作。

  用传统思维看食品安全管理,未免刻舟求剑。许多从前习以为常的操作,用今天的法规去审视,都是不科学、不合理甚至被禁止的,必须予以规范。比如,现代食品包装必须有配料表、保质期、保存方法、食用方法等内容,人们要是发现包装上没有这些内容,肯定不会购买,这就是进步。有关部门对“拍黄瓜”进行处罚,在某种意义上说,也是要让各方慢慢适应食品安全法规。

  话又说回来,如果对“拍黄瓜”采取柔性执法也未尝不可。从市场主体看,经营成本在增加,餐饮行业压力山大,从保市场主体角度,多些体谅也十分应该。从法规角度看,柔性执法有理有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新增了“首违不罚”规定,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推行柔性执法,对轻微违法者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同样也能起到防止和减少严重违法行为、降低社会危害性的作用。              (练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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