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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应是一份“诚信契约”

  评论员观察

  近日,记者从相关人士处获悉,在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宁德时代与蜂巢能源就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达成和解,宁德时代收到蜂巢能源的和解款500万元。这起因不正当竞争引发的诉讼案就此落幕。据悉,宁德时代与蜂巢能源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主要涉及人才“挖角”及竞业限制规定。(7月20日《证券日报》)

  竞业限制起源于公司法中的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目的是为防止董事、经理等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公司利益。而竞业限制在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中全称为“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从词语排序可知,“竞业限制”先是保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其他合法权益。也正因为需要“保密”才有所谓的“限制”。具体做法是,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相关受保护信息的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一定的范围、地域、期限内,不得再到相关企业任职、生产经营相关产品、从事相关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简而言之,只要在入职前自愿签订该协议,无论员工入职时间长短,离职后就需要履约而行,直至期限结束。

  事实上,不少行业均一直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高薪挖角”现象,尤其是技术专利门槛较高的行业。对于劳动者而言,“良禽择木而栖”,找到一个能更好地发挥自己才能,以及能收获更大利益的平台,这一想法再正常不过了。而且,人才合理流动,也符合社会发展的整体利益。

  然而,企业间相互高薪“挖角”的背后,除了窥探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技术专利之外,利用薪资福利诱惑来破坏竞争企业的人才队伍建设,也是其目的之一。这些“神操作”,非但不能促进人才自由地正向流动,反而容易起到内耗式竞争的效果。既损人不利己,也不利于行业有序发展。因此,从立法角度来看,竞业限制作为一种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能有效避免企业因人员流动利益受损,有利于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合理有序的劳动关系,进而维护市场秩序。此次纠纷案落幕,也预示着加强对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刻不容缓,任何有违创新、窃取他人成果的做法,都触碰了法律的红线。

  不过,在当前用人单位主导的就业市场中,关于竞业限制的另一种声音也随之出现。其争论点主要集中在竞业限制是否被滥用,以及如何平衡好用人单位利益与劳动者自由择业权之间的矛盾。正如,竞业限制也可能成为一些企业限制劳动者的“卖身契”,这也值得我们警惕。

  对此,如专家所建言,相关立法部门应当尽快,完善、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避免该制度被滥用;有关监管部门也应当发挥监督、指引的作用,杜绝、严惩对劳动者自由择业的过度限制。竞业限制应有的模样,就是一份“诚信契约”,让守信者处处受益,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陈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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