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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歧视”莫成“行业惯例”

  今年82岁的李国玉坚持游泳锻炼身体已有32年。2022年3月,李国玉被馆方告知因年龄超过80岁,健身卡到期无法续签。李国玉随即将这家游泳馆告上法庭。(7月20日《扬子晚报》)

  生活中,不仅是游泳馆、健身馆,甚至参加一日跟团游等,都可能存在或隐或显的年龄歧视。老年人的“健身自由”“旅游自由”受到了阻碍。

  商家拒绝超过80岁的老年人入内消费涉嫌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体育法规定,国家对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等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给予特别保障。

  涉事游泳馆称,企业有自主经营权,认为其能够自由选择交易对象,不能强迫企业签订合同。然而,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不能以剥夺消费者权利为前提,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应有边界,不能歧视特定消费群体。

  值得注意的是,商家年龄歧视在不少行业存在,商家因此被诉、被罚的却很少。对年龄歧视要正视并重视。此案对所有商家都有警示意义。

  我们要更好维护老年人权益,对于侵犯老年人权益的行为,零容忍,要加大打击力度,帮助权益受损老年人维权等。消除老年歧视,让老年人活得更体面和有尊严,应给予老年人拥抱与温暖,而不是排斥与疏离。  

  (戴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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