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部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下称区征收办)
被征收房屋(不动产单元号):芳统2650号
被征收房屋地址:鹤洞耕乐二巷10号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称被征收人):吴仲文
区征收办为被征收人提供了2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对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下称“本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市政府受理后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府行复〔2020〕625号),维持本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分别于2021年11月30日、2022年3月31日作出《行政裁定书》【(2021)粤71行初574号、(2022)粤行终154号】,驳回被征收人的起诉;被征收人亦未在本府限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区征收办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且未搬迁,区征收办报请本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查明:本府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20〕2号),决定征收荔湾区鹤洞村更新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鹤洞耕乐二巷10号(测量D0221图7幅33地号)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为吴仲文,证载建筑面积74.4170平方米(其中B部位15.25平方米,阳台4.3平方米违章建筑已处理,共计17.40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属混合结构2层。根据广州市业进房地产测绘服务有限公司绘制的《房地产平面附图》(序号:HD05070),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74.4170平方米,超出合法产权面积17.40平方米。根据广东南粤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与规划测绘有限公司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作出的《房地产评估报告》(粤评房(4)字第202107004479号),以2020年5月11日为评估时点,按该房屋的合法产权面积57.0170平方米进行评估,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324,049元。
区征收办认为,拟对被征收房屋作产权调换补偿,产权调换房屋为: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路金光大街24号1802房【建筑面积102.1746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钢筋混凝土结构】。根据广东南粤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与规划测绘有限公司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作出的粤评房(4)字第202112006661-1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以2020年5月11日为评估时点,按该房屋的证载建筑面积102.1746平方米进行评估,市场价值人民币2,816,954元;上述补偿安置房源由本府安排提供。
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人吴仲文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8日内按《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20〕2号)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复建安置或异地安置)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并书面答复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广州鹤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不选择的,征收补偿方式采取本补偿决定产权调换至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路金光大街24号1802房进行补偿。
二、本府提供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路金光大街24号1802房【建筑面积102.1746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合计为84.2185平方米,公用分摊面积合计为17.9561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钢筋混凝土结构】对被征收人以产权调换形式进行补偿安置。根据《鹤洞村更新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被征收房屋证载合法建筑面积按1:1计算为57.017平方米;经广州市荔湾区市政建筑检测实验中心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作出的《房屋建造年代技术咨询报告》(政建鉴字[2022]J0037号),该房屋17.400平方米为八十年代中期(即84-86年期间)建造,属1987年1月1日前建的超证面积按1:1计算,应得复建安置套内建筑面积合计为74.417平方米。因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共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9.8015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按12000元/平方米计算和支付差价款;在5平方米以上,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按15000元/平方米计算和支付差价款;合计被征收人应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差价款人民币132,022.50元。被征收人应自接收产权调换房屋之日起30日内支付该差价款。
三、被征收人应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被征收房屋,并迁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路金光大街24号1802房。
四、区征收办应在被征收人搬迁之前向被征收人吴仲文支付搬迁奖励如下:(1)自被征收人收悉征收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搬迁的,按20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偿14883.40元(2)自被征收人收悉征收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第15-第30日内搬迁的,按10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偿7441.70元(3)被征收人在收悉征收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第31日以后搬迁的,不给予搬迁奖励;搬家补助费2000.00元;附属物补偿0元。如被征收房屋还有其他构筑物、附着物等补偿项目的,待被征收人配合入户评估后按实结算;如有电话、有线电视、管道煤气、网络等需要迁移的,待被征收人配合入户核实后按相关单位收费标准按实结算。
五、区征收办协助被征收人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注销手续及产权调换房屋过户手续。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被征收人在上述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本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经催告后被征收人仍不搬迁的,本府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漪飞
联系电话: 18127814064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