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生前预嘱在技术架构层面已颇具可行性,但预嘱的执行必然会遇到具体的场景。李瑛告诉记者,生前预嘱具有一定局限性,并非在任何条件下都可以执行。
李瑛表示:“在临床上,急性医疗的患者不属于生前预嘱可以执行的范畴。举例说,假如一个人遭遇突发车祸,即使他签署了生前预嘱,也不可以执行,因为在那样的状况下,抢救生命是第一位的,即使事后证明已经无法挽救,但在当时仍然需要使用一切医生认为必要的抢救措施。”
李瑛认为,生前预嘱的可靠执行场景应该是在安宁疗护机构,“一般来讲,不可治愈的疾病终末期患者要在专科主任医师和安宁疗护医师共同评估其没有好转的可能后,才可以执行生前预嘱。比如肿瘤患者,在肿瘤科医生和安宁疗护医生评估其疾病进入终末期后,患者的生前预嘱生效,这样在其生命的尽头,比如呼吸衰竭时就可不采取插管、胸外按压等方式无效地延续生命。”
当然,也有一些场景仍是颇具争议的,“比如一些已经过了黄金抢救时间的脑卒中患者,抢救回来可能性低,预后也不是不好,这时就要依靠神经科主任医师来判断其抢救价值,我认为在急症的情况下,有希望就应该放手一搏。随着医学的进步,现在脑卒中患者的黄金抢救时间越来越长了,以前是3小时,慢慢变成6小时。” 李瑛说。
广东省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副主任、重症监护二科主任、主任医师蒋文新告诉记者,他同样认为急性医疗不属于生前预嘱的执行范畴,“如在急诊室抢救病人就是争分夺秒的,不可能有时间让多位主任医师来做判断。”
“我长期在ICU工作,确实见过一些临终患者被进行过度医疗以延长生命的情况。比如,有一位患者在临床上已经是明确的脑死亡状态,但家属始终不愿意接受,不断地为其进行各种维持治疗,病人直到一两个月后才离世,但其间根本不会有好转的迹象。”蒋文新说。
蒋文新认为,生前预嘱可以让医生的医疗行为得到一定的保护,“比如,我们认定患者已没有抢救价值,和家属讨论是否要放弃抢救,这其实需要冒很大的风险,通常需要找患者的所有直系亲属签字同意后,才能够撤除患者的生命维持设备,让患者比较自然地离世。但在实操过程中,我们就容易遇到家属签字后,突然又有其他家属找上来的情况,这样就会让医生陷入法律纠纷的麻烦之中。而如果患者有生前预嘱,法律上也保护预嘱,大家都能按照患者的预嘱来执行,那确实可以比较好地保护医患双方的权益。”
蒋文新表示,医学一直在不断变化和进步,但即使到如今,人体仍有很多未解之谜,因此生前预嘱的具体执行场景还有待进一步的细化:“比如三位主任医师都认为患者没有抢救价值就可以执行预嘱,我们医院就曾有这样的个案,那位患者已经是肺癌、脑转移、血管栓塞等重疾缠身,我们也感到是疾病的终末期了。但经过我们的治疗和他自身的坚持,竟然带癌生存六七年时间。如果这位患者是在一些医疗条件没那么好的地区,让三位主任医师判断后可以执行预嘱,那他很可能就已经去世了。因此具体的执行场景,在未来需要进一步细化。”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武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