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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荔府征房补字〔2022〕37号

  房屋征收部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称区征收办)

  被征收房屋(不动产登记字号):芳统字00501

  被征收房屋地址:芳村区二沙地路58号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称被征收人):莫锦堂

  区征收办为被征收人提供了3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本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在本府限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区征收办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区征收办报请本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查明:本府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18〕5号),决定征收陆居路AF020210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芳村区二沙地路58号房屋(测量1120图3幅18地号)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被征收原房屋所有权人为莫锦堂,证载面积47.1163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混合结构弍层。根据广州穗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穗衡房评字[2021]第030272-1号),以2018年6月29日为评估时点,按该房屋的合法产权面积47.1163平方米进行评估,市场价值为1003860元。

  区征收办认为,拟对被征收房屋作产权调换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广州市荔湾区锦佳五街4号21层03单元,建筑面积77.4464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根据广州穗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穗衡房评字[2021]第030209-26号),以2018年6月29日为评估时点,市场评估价值3886105元,作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房。上述补偿安置房源均由本府提供。

  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一、本府提供广州市荔湾区锦佳五街4号21层03单元,建筑面积77.4464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对被征收人莫锦堂进行补偿安置。

  二、被征收人莫锦堂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被征收房屋,并迁往产权调换房屋广州市荔湾区锦佳五街4号21层03单元。

  三、区征收办应在被征收人莫锦堂搬迁之前向其支付征收奖励235581.50元,搬家费2000元,设备设施搬迁费2000元,根据《陆居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房屋另有在八十年初期建造使用的混合结构面积25.5573平方米按60%计算面积为15.3344平方米给予补偿征收奖励76672元,混合结构货币补偿389493.76元,另有生活附属设施砖木结构面积5.6970平方米按1100元/平方米补偿6266.70元,另有简易结构(有墙体)16.9131平方米按550元/平方米补偿9302.21元,另有简易结构(无墙体)11.2553平方米按250元/平方米补偿2813.83元,合共补偿款671860.10元。

  四、区征收办协助其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注销手续及产权调换房屋过户手续。

  五、原址房屋建筑面积47.1163平方米,根据补偿方案规定,安置广钢安置房增幅30%应安置建筑面积为61.2512平方米。现安置建筑面积77.4464平方米,与应安置建筑面积相比超出16.1952平方米。按照补偿方案广钢安置超出面积部分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按26000元/平方米购买,余下6.1952平方米按36000元/平方米购买。因此被征收人莫锦堂应支付差价款为483027.2元(10平方米×26000元/平方米+6.1952平方米×36000元/平方米=483027.20元)。被征收人莫锦堂应自迁入产权调换房屋之日起30日内向区征收办支付差价款483027.20元。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被征收人在上述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在本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经催告后被征收人仍不搬迁的,本府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小姐

  联系电话:81657412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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