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 龙锟)5月16日,16届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简称《办法》)。本次《办法》是对2020年4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所印发《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再次修订,有效期继续为3年。
《办法》对申请仲裁后撤回申请的退费予以明确
对照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办法》修订对退费的情形进行了调整完善。
记者了解到,《办法》明确,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申请的,案件受理费全部退回。仲裁庭组成后,尚未开庭审理,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申请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按40%—60%的比例退回部分案件受理费。仲裁庭组成并已开庭审理,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申请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按不超过20%的比例退回部分案件受理费。
《办法》明确重新仲裁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费
《办法》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不得再收取案件受理费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案件处理费。
记者了解到,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相应条文仅规定重新仲裁不得再行收取案件受理费。虽然,在重新仲裁时,必然也会再次产生一定的办案开支,但考虑到重新仲裁一般并非因当事人过错导致,故从更倾向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办法》同时明确了广州仲裁委员会不再收取《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案件处理费。
但是,在重新仲裁时,如当事人新提出申请鉴定、勘验、翻译、证人出庭等,仍然需要向有关第三方支付相应的案件处理费。
《办法》明确广州仲裁委员会案件处理费最低金额
修订后的《办法》明确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案件受理费的30%预收案件处理费,不足人民币3000元的按3000元计。
记者了解到,参考其他仲裁机构均有根据自身办案成本为收取案件处理费设置最低金额的做法,此次《办法》修订,也根据对广州仲裁委员会办案成本的综合测算,为收取案件处理费设置了3000元的最低金额。
此外,《办法》还明确,广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通过财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入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