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张翔宇 实习生张一脉 通讯员钟轩)《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4月25日,中山市召开了《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出台背景意义、主要内容、亮点以及下一步宣传贯彻工作安排。
中山市于2005年被评为全国首批文明城市,并连续六届蝉联“全国文明城市”。《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把分散在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文明行为规范进行有效整合,将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转化为法规规范,用法治引领道德建设,提高社会文明水平。
条例突出了市民在文明行为促进中的主体地位,同时通过强化提升全体市民的思想、道德素质,提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群众性创建活动、市民道德修养培育相融合,形成具有中山特色的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指导,促进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理念。
条例在第四章中建立了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制度,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创建平台,设定相关的程序和标准,明晰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以及配套“中山好人”“道德模范”等激励保障措施,将这些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措施转化为稳定的法规制度,以法治思维、法治手段进一步巩固和提升中山市精神文明建设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