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4月6日,央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金融稳定法》),向社会征求意见。对于备受关注的金融稳定保障基金,《金融稳定法》也对其资金来源、启用条件、由谁管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林晓丽
重大金融风险危及金融稳定的情况方可使用
《金融稳定法》共六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化解、金融风险处置、法律责任、附则。其中,《金融稳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建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资金从何处来?根据《金融稳定法》,基金由向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等主体筹集的资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组成,由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国务院金融委)统筹管理,用于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重大金融风险处置。必要时人民银行再贷款等公共资金可以为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基金应当以处置所得、收益和行业收费偿还再贷款。同时,明确由国务院规定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为今后进一步发挥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作用留出制度空间。
什么情况下可以启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向记者表示,2008年以来国际组织和主要经济体均强调,处置风险要先由金融机构自救纾困后采取外部救助,减少对公共资金的依赖。《金融稳定法》坚持上述原则,首先要求被处置机构积极自救化险,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按照恢复与处置计划或者监管承诺补充资本,对金融风险负有责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法履行自救义务。同时,调动市场化资金参与被处置机构的并购重组,发挥存款保险基金、行业保障基金市场化、法治化处置平台作用。危及区域稳定且穷尽市场化手段、严格落实追赃挽损仍难以化解风险的,依法动用地方公共资源;重大金融风险危及金融稳定的,按照规定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以切实防范道德风险,严肃市场纪律。
值得一提的是,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与既有的存款保险基金和行业保障基金双层运行、协同配合,共同构筑我国的金融安全网。
明确国务院金融委统筹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金融稳定法》规定由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国务院金融委)统筹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指挥开展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金融稳定法》根据处置实际需要,参考国际通行做法,新增整体转移资产负债、设立过桥银行和特殊目的载体、暂停终止净额结算等处置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