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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罚能否改掉用老油歪风?

  近日,成都高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火锅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火锅店老板反复用老油被判赔1376万元”这一话题冲上全国热搜榜。该案是成都市首起在危害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判处千万级赔偿金的案件,引发强烈关注。

  有的火锅店使用老油,究其原因,一是商家唯利是图,用所谓老油来降低营业成本;二是老油外观和成分具有违法隐蔽性,消费者不易觉察;三是处罚太轻,发现了判个一两年,罚款几万十几万,没被发现便可照常经营,生意兴隆。违法行为利润高而成本低,因此尽管老油问题已经在火锅行业多次引起非议,却仍然阻止不了不良商家的逐利之心,火锅店重复使用老油新闻仍时有耳闻。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早在2012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对地沟油犯罪的定罪量刑,要求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食品安全领域的适用。对具有累犯、前科、共同犯罪的主犯、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等情节,以及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对涉案分子判刑10年,判罚1376万元,便是对法律条文的具体诠释,彰显了法律震慑力。

  而火锅店等餐饮企业要以此为戒,举一反三,主动担负起维护食品安全的法律义务与企业责任,尊法循德,规范经营,摒弃唯利是图、罔顾法律道德的经营思路,崇尚诚信经营,有序管理,加强自我监督与公共监督,彻底纠正重复使用老油行业歪风,确保火锅美食“舌尖上的安全”。     (斯涵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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