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莉(身份证号码:430***********XX26):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未经批准在广州市天河区协助实施取卵手术、胚胎移植手术和人工授精手术。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相关涉案人员《询问笔录》;3.联系周莉的通话记录;4.实验室耗材领用笔记本;5.《2021年4月27日现场检查培养胚胎情况》;6.周莉的身份证复印件;7.周莉的《行政案件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8.《周莉等人的执业资质查询情况》等证据为证。
你违反了《护士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9月24日通过EMS向你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穗卫医罚告〔2021〕00057号),拟予以你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你于2021年9月27日签收,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广州市卫生监督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南路17号,电话:020-83854691)或者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起诉,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冉婷婷(A460482)、余桂戎(A401667)
联系电话:020-83871595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23号
邮政编码:510080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