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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带娃”只说说?指导书里见真章

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书》 明确父母是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
章程

  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依法带娃”的理念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近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在庭前调解中,当事人对离异后子女的家庭教育表示担忧和迷茫。经办法官当庭普法解惑促调解,随后进行庭后家庭教育指导,并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向当事人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书》。

  文、图/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增法宣

  离婚后“子女抚养”惹分歧 法官以情以法提意见

  2013年,玲玲与小王经人介绍认识,自由恋爱一年多后,二人正式“领证”成为合法夫妻,共同经营属于他们的小家。婚后,女儿欢欢和儿子林林相继出生,玲玲和小王肩上多了份“为人父母”的责任。然而,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双方经常争吵,矛盾日渐突出,最后成了分居状态。

  由于小王此前曾在离婚冷静期后“反口”不认,拒绝到民政部门正式办理离婚,在协商无果后,玲玲于2021年12月以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申请诉前调解,经家事调解员居中调停,双方的分歧逐渐缩小,但在子女抚养等问题上仍然存在较大差异。案件转入诉讼程序,经办法官李欣在诉前调解的基础上再次就双方争议的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调解。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良好的家庭教育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听到李欣的话后,小王和玲玲默默低下了头。在李欣的温情说理下,小王也逐渐敞开心扉,说出了心里话:“两个孩子还小,母爱不可缺,我怕离婚后她对孩子不问不顾。”面对小王的顾虑和担忧,李欣当庭向小王和玲玲宣讲了《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有关内容,明确了父母是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

  随即,法院就本案中子女的探望和教育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指导意见。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子女均由小王抚养、玲玲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用并可每周探视子女一次。

  指导书罗列家庭教育事项 内容经过法官多次推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为帮助离婚后的二人能更好地履行抚养教育义务,经办法官李欣庭后又在线上和线下分别再次对玲玲和小王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同时分别向他们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书》。指导书中详细罗列了如何增强亲子关系、正确了解孩子的需求、提高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家庭教育能力等事项。每一条都经过了法官的多次推敲,才得出建议指导。

  通过教育指导,玲玲当即表示离婚后会坚持每周探视子女,加强亲子交流,也向法官反馈了其今后对孩子养育的未来规划,承诺将按照法院发出的《家庭教育指导书》的内容对两名子女进行家庭教育。而小王在无线网络的另一头也放下了之前的顾虑,承诺将配合玲玲探视两名子女,与玲玲共同守护两名子女健康成长,履行好作为父亲的家庭教育职责。

  “李法官,我会坚持每周探望孩子的,风雨无阻……”玲玲说道。

  家庭教育如何做?

  经办法官李欣指出,家庭教育应始终坚持“儿童为本”原则,父母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应尊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儿童合理需要与个性,创设适合儿童成长的必要条件和生活情景,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构建文明、和谐的家庭关系;父母还可通过阅读书籍、参加家庭教育类讲座、加强家长之间及与学校之间的互动等方式,学习掌握家庭教育的科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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