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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一般规范” 避免“和稀泥”式执法

周林彬

  针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施行带来的变化和意义,记者采访了中山大学民商法研究所所长、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会长周林彬教授,他表示:“无论是立法或是司法解释都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全部问题,更为重要的是法院通过一个个的有血有肉的案例去诠释民法典,通过指导性案例等相关制度去统一民法典的适用规则。”

  文、图/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丹

  利于杜绝“同案不同判”

  “《解释》具有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周林彬教授表示,民法典总则编主要规定的是民事制度统领性的“一般规范”,多是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为了弥补“一般规范”的抽象性、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解释》细化并完善了部分“一般规范”,比如进一步规定滥用民事权利行为的认定与法律后果、重大误解这种“意思表示”错误民事行为的认定标准等。此举为民事主体守法、行政机关执法、司法机关适法提供了更具体的指引,既有助于避免出现“和稀泥”式的裁判和执法,也有利于杜绝“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此外周林彬认为,《解释》充满了人文关怀,强调对于弱者的保护。民法典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强调了对人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解释》延续了这种精神。比如,《解释》细化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认定标准和处理规则,保障了人民以合理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再如,《解释》明确了监护能力的认定标准和监护人确定规则,遵循了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有利于被监护人权利的切实保障。这些规定都充分发扬了民法典“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精神。

  提供灵活应变的解决思路

  周林彬认为,《解释》具有鲜明的时代性。《解释》特别强调民法典总则编的“一般规范”在填补法律漏洞中的重要作用,特别是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对民事关系有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适用该规定;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第一编的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第三款规定“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遵循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这为法院适用民法典解决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型法律关系、新问题提供了灵活应变的解决思路。

  “《解释》同样体现了中国特色和中国自信。”周林彬表示,《解释》规定,“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等,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十条规定的习惯”,并要求“当事人主张适用习惯的,应当就习惯及其具体内容提供相应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查明”。一方面,中国人民在社会生活和商业交易中长期形成的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的习惯,据此得以成为规范各方行为的规则和司法裁判的依据,这所产生的正向效应不仅使当事人的法律关系能够得到更好的调整,更体现在其能够将更多符合中国人民交往模式和民族特性的习惯吸纳进民事法律体系中;另一方面,《解释》严守作为法源的习惯的界限,防范习惯在民法典总则编的模糊规定下无序扩张,坚定习惯应有的普遍性、道义性等中国特色。

  是保障《民法典》实施的重要措施

  “《解释》是保障民法典实施的重要措施,但并不能解决民法典总则编法律适用中的全部问题。”周林彬举例,尽管《解释》已经对代理制度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更完善的适用规则,但对于营利法人和决议行为等商事制度的法律适用并未提供适用指引;又如《解释》虽细化了民法典总则编部分“一般规范”的适用规则,但仍有一些适用规则待进一步细化。“当然,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无论是立法或是司法解释都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全部问题,更重要的是法院通过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去诠释民法典,通过指导性案例等相关制度去统一民法典的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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