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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荔府征房补字〔2022〕7号

  房屋征收部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称区征收办)

  被征收房屋(不动产登记字号):21登记06025958

  被征收房屋地址:二沙地路23号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称被征收人):黄振中(占1/8份额)

  区征收办为被征收人提供了3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本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在本府限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区征收办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区征收办报请本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查明:本府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18〕6号),决定征收陆居路AF020211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二沙地路23号房屋(测量D1115图16幅26地号)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为黄振华、黄少梅、黄振安、黄少芳、黄振明、黄振璋、黄少珍、黄振中(各占1/8份额),证载面积160.3488平方米,原登记字号:芳统字03529,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混合和砖木结构3层。根据广州粤国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粤房评字202112A014号),以2018年6月29日为评估时点,按该房屋的合法产权面积160.3488平方米进行评估,市场价值为3376946元,黄振中占1/8份额即占20.0436平方米,市场价值为422118.25元。

  区征收办认为,拟对被征收房屋作产权调换补偿,产权调换房屋:1、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和苑三街2号20层07单元,建筑面积45.72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根据广州粤国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粤房评字202112A010号),以2018年6月29日为评估时点,市场评估价值1316279元;2、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和苑二街2号25层04单元,建筑面积45.62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根据广州粤国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粤房评字202112A007号),以2018年6月29日为评估时点,市场评估价值1336210元;3、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和苑二街2号26层03单元,建筑面积43.02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根据广州粤国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粤房评字202112A008号),以2018年6月29日为评估时点,市场评估价值1261777元;4、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和苑二街2号29层07单元,建筑面积43.02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根据广州粤国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粤房评字202112A009号),以2018年6月29日为评估时点,市场评估价值1291891元;5、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和苑一街4号24层07单元,建筑面积43.32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根据广州粤国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粤房评字202112A006号),以2018年6月29日为评估时点,市场评估价值1254980元;6、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和苑三街4号05层01单元,建筑面积83.73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根据广州粤国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粤房评字202112A011号),以2018年6月29日为评估时点,市场评估价值2413099元。作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房,上述补偿安置房源均由本府提供。

  经原址房屋其余7名产权人黄振华、黄少梅、黄振安、黄少芳、黄振明、黄振璋、黄少珍(共占7/8份额)共同协商同意,被征收房屋共同补偿安置至1、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和苑三街2号20层07单元;2、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和苑二街2号25层04单元;3、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和苑二街2号26层03单元;4、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和苑二街2号29层07单元;5、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和苑一街4号24层07单元;6、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和苑三街4号05层01单元,并与被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

  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一、本府提供1、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和苑三街2号20层07单元,建筑面积45.72平方米;2、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和苑二街2号25层04单元,建筑面积45.62平方米;3、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和苑二街2号26层03单元,建筑面积43.02平方米;4、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和苑二街2号29层07单元,建筑面积43.02平方米;5、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和苑一街4号24层07单元,建筑面积43.32平方米;6、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和苑三街4号05层01单元,建筑面积83.73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对被征收人黄振中进行补偿安置。

  二、被征收人黄振中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被征收房屋,并迁往产权调换房屋:1、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和苑三街2号20层07单元;2、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和苑二街2号25层04单元;3、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和苑二街2号26层03单元;4、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和苑二街2号29层07单元;5、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和苑一街4号24层07单元;6、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和苑三街4号05层01单元。

  三、区征收办应在被征收人黄振中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后向其支付合法产权面积160.3488平方米,黄振中占1/8份额即20.0436平方米,原址房屋另有1987年1月1日前已建造使用历史用房面积11.316平方米,黄振中占1/8份额即占1.4145平方米,合共有效补偿面积21.4581平方米,征收奖励107290.5元,搬迁时限奖励72957.54元,合共补偿款180248.04元。另搬家费2000元,设备设施搬迁费2000元,原址房另有简易结构(无墙体)10.424平方米,按250元/平方米补偿2606元,合共6606元,根据协议号:陆居路项目改造AF020211地块[2020]5号的《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约定已由黄振安领取。

  四、区征收办协助其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注销手续及产权调换房屋过户手续。

  五、原址房屋有效补偿面积21.4581平方米,根据补偿方案规定,安置西湾和苑安置房增幅60%应安置建筑面积为34.3330平方米。现安置建筑面积304.43平方米,黄振中占1/8份额即占38.0537平方米,与应安置建筑面积相比超出3.7207平方米。黄振中占1/8份额,按照补偿方案西湾和苑安置房超出面积部分,其中1.25平方米,按18000元/平方米购买,余下2.4707平方米,按25900元/平方米购买。因此被征收人黄振中应支付差价款为86491.13元(1.25平方米×18000元/平方米+2.4707×25900元/平方米=86491.13元)。被征收人黄振中应自迁入产权调换房屋之日起30日内向区征收办支付差价款86491.13元。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被征收人在上述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在本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经催告后被征收人仍不搬迁的,本府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小姐

  联系电话:81657412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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