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部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称区征收办)
被征收房屋(不动产登记字号): 芳统字01071
被征收房屋地址:二沙地路49号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称被征收人):二沙地路49号产权人
区征收办为被征收人提供了3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本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在本府限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区征收办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区征收办报请本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查明:本府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18〕6号),决定征收陆居路AF020211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二沙地路49号房屋(测量D1115图16幅29地号)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原所有权人为卢崇基(已故),现房屋使用人为谈玉梅、卢燕绫、张子铖、卢燕萍。合法产权面积112.7840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混合结构3-1/2层;根据广州粤国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粤房评字202006A007号),以2018年6月29日为评估时点,按该房屋的合法产权面积112.7840平方米进行评估,市场价值为2436134元。
区征收办认为,拟对被征收房屋作产权调换补偿,产权调换房屋1、广州市荔湾区东漖北路80号06层02单元,建筑面积43.0085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根据广州粤国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粤房评字202110A007号),以2018年6月29日为评估时点,市场评估价值1505350元;2、广州市荔湾区东漖北路80号05层08单元,建筑面积63.9027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根据广州粤国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粤房评字202110A006号),以2018年6月29日为评估时点,市场评估价值2249280元;3、广州市荔湾区新隆沙AF020108地块安置房自编1栋22层09单元,建筑面积94.69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80.02平方米,分摊面积14.67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根据广州粤国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粤房评字202112A003号),以2018年6月29日为评估时点,市场评估价值4565005元,作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房。上述补偿安置房源均由本府提供。
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一、本府提供1、广州市荔湾区东漖北路80号06层02单元,建筑面积43.0085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2、广州市荔湾区东漖北路80号05层08单元,建筑面积63.9027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3、广州市荔湾区新隆沙AF020108地块安置房自编1栋22层09单元,建筑面积94.69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80.02平方米,分摊面积14.67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对被征收人二沙地路49号产权人进行补偿安置。
二、被征收人二沙地路49号产权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被征收房屋,并迁往产权调换房屋1、广州市荔湾区东漖北路80号06层02单元;2、广州市荔湾区东漖北路80号05层08单元;3、广州市荔湾区新隆沙AF020108地块安置房自编1栋22层09单元。
三、区征收办应在被征收人二沙地路49号产权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后向其支付合法产权面积112.7840平方米征收奖励563920元,搬迁时限奖励383465.6元;被征收房屋另有1987年1月1日前已建造使用历史用房有效补偿面积32.1180平方米,征收奖励160590元,搬迁时限奖励109201.20元,合共征收奖励724510元,搬迁限时奖励492666.80元。被征收房屋另有简易结构(无墙体)19.5040平方米按250元/平方米补偿4876.00元。(根据协议号:陆居路项目改造AF020211地块回迁[2020]1号的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协议书约定,原址房屋搬迁时限奖励共492666.80元的1/2份额246333.40元、简易结构(无墙体)补偿4876.00元、搬家费4000元、设备设施搬迁费2000元合共257209.40元已由谈玉梅领取),余下合共补偿款970843.40元。
四、区征收办协助其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注销手续及产权调换房屋过户手续。
五、原址房屋建筑面积112.7840平方米,另有1987年1月1日前已建造使用历史用房面积32.1180平方米,合共有效补偿面积144.9020平方米,其中合法产权面积80.02平方米置换新隆沙AF020108地块安置房,余下有效补偿面积64.882平方米置换丽和华庭安置房,根据补偿方案规定,安置丽和华庭安置房增幅30%应安置建筑面积为84.3466平方米。现安置建筑面积106.9112平方米,与应安置建筑面积相比超出22.5646平方米。按照补偿方案丽和华庭安置房超出面积部分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按26000元/平方米购买,10平方米以上至20平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按36000元/平方米购买,20平方米以上,按46000元/平方米购买。因此被征收人二沙地路49号产权人应支付差价款为737971.60元(10平方米×26000元/平方米+10平方米×36000元/平方米+2.5646平方米×46000元/平方米=737971.60元)。被征收人二沙地路49号产权人应自迁入产权调换房屋之日起30日内向区征收办支付差价款737971.60元。新隆沙AF020108地块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80.02平方米,与乙方选择安置新隆沙AF020108地块安置房的套内建筑面积相比没有超出,分摊面积14.67平方米,与乙方原址房屋楼梯分摊面积相比超出14.67平方米,乙方按4960元/平方米购买。超应安置面积的房款按以上标准按实结算。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被征收人在上述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在本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经催告后被征收人仍不搬迁的,本府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小姐
联系电话:81657412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