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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案件,见案还要“见家长”

  最高检、全国妇联等日前联合印发“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在此次发布的5起典型案例中,有聚焦引导树立科学教育观念,源头预防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如朱某某、徐某某虐待案;有聚焦构建规范化工作机制,有力解决未成年人失管问题案件,如陈某盗窃案。

  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无论是未成年人受到侵害,还是未成年人行为出现偏差,背后几乎都存在不称职的父母、不合格的家教,甚至不完整的家庭。比如留守未成年人家庭、强制戒毒人员家庭、服刑人员家庭、曾遭受违法犯罪侵害未成年人的家庭等,其不利一面容易集中投射到未成年人身上,逐渐积累、慢慢发酵,最后导致未成年人突破边界,出现越轨行为。

  以未成年人犯罪论,心理学家、教育家、专业研究者都认为,未成年人出现反社会人格障碍,并通过犯罪方式外化,大多与家庭、家长有关。而且,很多问题可以追根溯源到6岁之前,人生最重要的性格养成期。在这段时间里,父母没把孩子教好,没能帮助孩子树立规则意识,以后想矫正就变得异常困难。

  司法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就案论案”很省事,依照相关法律,该怎样处理就怎样处理,但对未成年人保护而言,远未达到尽善尽美的境界。见案更见家庭,打开未成年人的“家门”探个究竟,才能发现真问题、找到真药方,从家庭上补短板、绝后患。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陈海仪,在少年审判岗位干了20多年,办案数千件,对每一个孩子做到不抛弃不放弃,帮助不少孩子完成学业、就业、走上正轨,被誉为“法官妈妈”,就是这样一位典型人物。

  不同案件涉及不同家庭,不同家庭情况千差万别,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应坚持因人而异、对症下药,从而提高指导效率。比如,对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监护教育不当或失管失教问题的,应当提供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和帮助;对因各种原因造成父母监护能力不足的,相关部门应当帮助改善家庭环境、提升其父母的监护能力;对于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对于那些尚未达到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应当找准问题根源,帮助其扭转落后的教育观念,矫正不当行为,并畅通监管渠道,随时保持在线状态,防范家暴继续发生。

  当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或行差踏错,多挽救一名未成年人,就是多挽救一个家庭,甚至为未来社会减少一次犯罪,司法工作者、社会工作者要从这个高度认识这项工作,用心用情用力做好这件善事。

  (练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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