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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办法》

业主共有物权信息需登记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魏丽娜)10月27日,《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办法》规定,不动产登记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平台,逐步推行全过程网上办理。对可以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或者核验的材料,以及申请人已提交备存且处于有效期内的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办法》明确了“容缺受理”,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者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且属于容缺受理清单事项,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十个工作日内补齐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先行受理。此外,《办法》还压缩了不动产登记时限,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查封登记、异议登记应当即时办结。未能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公证文书的继承、受遗赠的转移登记,以及历史遗留案件或者复杂疑难案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具体规定

  细化居住权登记制度

  民法典创设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规定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

  为与民法典规定衔接,《办法》细化了居住权登记制度。

  共有物权信息应明确记载

  小区哪些设施属全体业主共有,是引发物业纠纷的常见矛盾点。《办法》明确了业主共有部分权属登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登记、房屋分割变更登记的具体要求,增强登记实务的可操作性。

  《办法》规定,建设项目办理首次登记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

  解决充电桩用地权属问题

  根据民法典规定,地役权设立并不限于土地,也可能是建筑物、构筑物等。为贯彻执行民法典规定,《办法》细化规定了地役权适用情形,规定当事人按照约定设立地役权后,可以持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地役权合同以及其他必要文件,申请办理地役权首次登记。

  《办法》还对充电桩地役权登记作出规定,可以解决充电桩用地权属矛盾问题,为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提供了支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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