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重要指示精神,确保民法典在我市得到全面有效实施,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与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八件法规进行清理,决定如下:
一、废止《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二、废止《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三、将《广州市旅游条例》第六十七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四、将《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第四十七条中的“未满十周岁”修改为“未满八周岁”。
五、将《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六、废止《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并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七、删除《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中的“变卖”。
八、废止《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本决定报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