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黄健源)记者昨日获悉,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了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宣判情况,江某雄等人被判需支付148万余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鉴定评估费用56.5万元等,并公开赔礼道歉。
偷排废水到西南涌
涉嫌犯污染环境罪
2019年9月18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执法人员联同乐平派出所园区民警中队、三江村委会工作人员到乐平镇三江村委会贤寮村土名“金鸡角”的厂房检查,现场发现厂房内停放着一台大货车,车上固定装有一个大槽罐,货车的槽罐上有部分残留液体,经pH试纸检测呈强酸性。该厂房内建有两个排放口,该排放口连接暗管通向旁边的西南涌。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执法人员在车上槽罐的废水排放口、厂房内的废水排放口内残留液体各取了水样送检。经检测与鉴定,该废水具有腐蚀性和毒性,含有铬、镍、铜等重金属污染物,且超过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属于危险废物。
江某雄供述,他和其儿子江某租用了该厂房,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主要用于停放其本人的大货车和偷排液体使用。厂房内的两个排水口和伸入西南涌的管道均由其设置的。
2019年9月14日,江某雄和江某去到南海区狮山某钢业有限公司,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波和该厂经理邓某兵约定由江某雄、江某两人处理该公司的废水。
2019年9月15日、16日连续两晚江某雄父子驾驶车辆到某钢业有限公司抽取废酸,然后拉回该厂房偷排到西南涌里。总共运了两车,每车约38吨,共76吨废酸。处理费按照每吨130元计算。
由于该案涉嫌污染环境罪,2019年10月17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判有期徒刑后再
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9年12月18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对邓某兵、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指控江某雄、邓某波犯污染环境罪并向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1月7日,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决江某雄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邓某波犯污染环境罪,免于刑事处罚。
上述判决作出后,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判决,维持对江某雄的一审判决,改判邓某波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020年11月6日,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对江某雄等人、某公司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10月8日,经公开开庭审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江某雄等人与该公司连带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48万余元、环境损害鉴定费用56.5万元,以及在媒体公开书面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