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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管服务不满意 能否拒缴管理费?

法院:即使物管服务存在不足 业主也必须按照约定缴费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梁艳华)当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达不到业主预期,业主能否以此为由拒缴物业管理费?

  广州某物业管理公司受小区开发商委托,对越秀区某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其与购买该小区房屋的业主林某签订了小区的管理服务合同。因林某拖欠支付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物业管理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林某支付自2016年1月起未支付的物业管理费以及滞纳金等。

  庭审中,林某辩称,物业管理公司没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管理义务,其不作为导致小区管理混乱,且小区部分职责由业委会履行,小区电梯从2016年开始至今的维保、更换部件、支付费用等都由业委会负责,而且因物业管理公司长期拖欠垃圾清运公司垃圾处理费,致使小区垃圾无人清运,造成严重安全卫生隐患。为此,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管理义务,无权收取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更无权收取滞纳金。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林某按合同约定标准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其欠缴的物业管理费。考虑到被告林某延迟缴纳物业管理费并非出于主观故意,故原告关于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指出,林某与该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物业管理公约》,均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亦为当事人的合意,双方均应受此约束。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涉案小区至今仍由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根据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原则,业主理应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至于林某认为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问题,即使物业管理公司在履行物业管理过程中存在不足,也非业主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的理由。

  法官提醒

  业主对物管服务不满意 建议采取其他途径解决

  越秀法院民三庭副庭长、一级法官梁志铭提醒广大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不满意也需缴纳物业管理费。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那么,如果物管不作为,业主应该怎么办?梁志铭表示,当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不满意时,建议采取其他途径予以解决。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交涉,通过双方达成合意的契约方式改进物业管理公司服务水平,或者是调低物业管理公司收费标准。

  如果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利益冲突无法通过协商调和,可以依法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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