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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试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

拟按自愿原则参加 首次参保以参保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申报缴费基数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何颖思)昨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广东省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但未与平台或机构等相关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拟可按自愿原则参加失业保险。

  鼓励平台对其从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予以补助

  征求意见稿拟明确,办法涉及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在广东省从业的下列人员: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但未与平台或机构等相关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遵循自愿的原则。依托平台就业、未与平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参保从业人员,应取得平台认可的服务资格,并实际开展业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需办理就业登记。

  参加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依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鼓励新业态平台对其平台从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予以补助。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失业保险,原则上以其参保前灵活就业12个月的平均收入申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失业保险基准费率(单位和个人费率之和)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后每年7月申报一次缴费基数,申报后本年7月至次年6月按该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为参保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和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符合三个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根据征求意见稿,参加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失业的,可以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失业前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灵活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就业需求的。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在多平台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其中一个平台中断灵活就业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在其他平台仍可从事灵活就业的,不得申领失业保险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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