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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首次书面审结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

何颖思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何颖思 通讯员唐岩)广州市是广东省第一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试点城市。昨日记者从广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获悉,该局首次通过书面审结了2宗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并总结形成了《广州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书面审理工作指引》(下称“《指引》”),并印发各区参照执行,在全市建立了统一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书面审理工作机制。

  书面审理模式简化办案程序 优化办案流程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因此,根据案情决定不予口头审理的案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记者了解到,相对口头审理(开庭审理)来说,书面审理能省却请求人和被请求人来回跑的时间,提高审理效率。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运用书面审理模式推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繁简分流,回应当事人的“快保护”解纷诉求,节约行政资源。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的书面审理模式简化了办案程序,优化了办案流程,实现案件快办快裁,办案期限相对口头审理方式至少可压缩一半,提升办案效率。

  据介绍,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示范建设时,专利法尚未完成修订,书面审理适用范围限于“对立案时请求人已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广州市制定的《指引》根据新修订的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被请求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将书面审理的案件范围扩大到“对立案或者答辩时当事人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

  此外,《指引》强化程序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保障。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均要求书面审理的案件“经当事人陈述和质证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均无案件书面审理的程序规定。为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指引》强化程序指引,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明确书面审理前置程序,案件须经被请求人答辩和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程序。明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期,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书告知书》前,双方当事人有15日发表书面意见的时间;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书告知书》后,当事人有3个工作日的陈述、申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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