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蒋幸端、卢政)昨天,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发布《关于我市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征免年限调整的政策解读》,其中,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2年调整为5年。
具体为: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至于判断一宗房产交易适用于旧政策(2年)还是新政策(5年),则按照交易的合同网签时间而定:个人住房转让合同网签时间在8月1日24时前的,增值税征免年限按旧政策执行;个人住房转让合同网签时间在8月1日24时后的,按新政策执行。
而判断住房是否满5年的标准与原政策一致。起算时间为个人购买住房时取得的不动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两者按“孰先”原则确定(不动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是指不动产权证核准登记日期,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填发时间);止算时间为个人本次转让住房时的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
昨天,东莞市住建局也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确定自该通知发布之日起,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调整为5年。
而该通知发布之日前未完成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但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或购房协议,并能提供8月1日24时前支付的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转账有效凭证以及买卖双方共同签订的承诺书的,增值税征免年限按原政策执行,但应当在9月30日前(含9月30日)办理合同网签及完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