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云法宣)出售银行卡、手机卡就能轻松赚“快钱”?贪图眼前小利会给自己带来巨大法律风险!出借、出租、买卖银行卡或手机卡,若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租借人、买卖人将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记者昨日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多起非法销售银行卡、电话卡,帮助电信诈骗的案件。
案例一:
出售名下银行卡
帮助网络犯罪获刑
2019年,被告人梁某在福建及上海申办了十余张银行卡待售。
2020年3月,梁某在明知其银行卡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获取高额回报,将其名下11套银行卡(含网上U盾、手机卡)以1700元/套的价格出售给他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法判决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案例二:
出售11张银行卡
用于接收赃款获刑
2018年7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吴某明知其银行卡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先后将其名下的11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用于接收诈骗所得赃款,并出售本人名下手机卡多张,共获利5300元。
吴某上述银行卡接收被诈骗的款项累计入账155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吴某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 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
法官说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最高可判刑三年
经办法官表示,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等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这些银行卡、电话卡很可能会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诈骗、开设网络赌场等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出借、出租、出售、买卖“两卡”的人员也将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罪名。
刑法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群众,不要轻信“刷单”“跑分”违法兼职招聘广告,一定要提升个人法律意识和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一旦丢失要立即办理挂失手续,废弃不用的银行卡、手机卡要及时注销,不要随意丢弃。而且,银行卡只限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切勿为了蝇头小利将银行卡出租、出借或者出售给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