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演员吴京自导自演的电影《战狼》吸粉无数。但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民事判决书引发关注。吴京把一家战狼公司给告了,这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经过二审后终于尘埃落定,吴京获赔34.2万元。
吴京告“战狼”?难道是“大水冲了龙王庙”?还真不是。此“战狼公司”其实与电影《战狼》没有半点关系。战狼公司是淘宝店铺“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主体,未经吴京许可将其肖像用于槟榔外包装,并标注“电影《杀破狼》主演吴京助力战狼品牌”等字样。
商家为何如此爱“碰瓷”明星?自然是为了吸引眼球,少花钱、甚至不花钱便可多赚钱。明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当商家将明星的姓名或肖像附着于商品之上,若是粉丝,会将对明星的喜爱“移情”于商品,即便不是粉丝,也会对有明星“附加值”的商品多一些信赖。
有人或许会问,难道这些“碰瓷”商家就不怕明星告吗?未经明星同意便随意使用明星姓名与肖像、制造“代言”假象的商家通常法律意识淡薄。对于明星的起诉,这些商家多抱持两种心理。其一是侥幸心理,或者以为明星会因为“贵人事多”,且维权时间长、举证难而放弃维权,或者以为“打擦边球”便可躲过法律制裁。如战狼公司就辩称仅使用海报、剧照不能让消费者误认为吴京是产品代言人,而且,吴京并不享有涉案《杀破狼》剧照的权利。而法院判决表明,此类借剧照打肖像权“擦边球”的行为不过是自作聪明。其二是流量心理,即试图借明星起诉吸引更多流量,“不怕出坏名,就怕不出名”。
怎么才能从源头上遏制此类“碰瓷”行为呢?一方面要加强普法,另一方面也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判赔数额。正如本案,尽管34.2万元的赔偿离吴京起初提出的112万元尚有距离,但却是法院综合吴京肖像权、姓名权的商业价值和战狼公司的过错程度等依法酌定的,足以让战狼公司肉痛,让其他商家警醒。在这里,也想提醒一句:商家想借明星打造品牌形象,还是要走正途,合法合规方为上策。否则,不仅会惹上官司,赔上巨款,而且也容易引起消费者反感,失了口碑。赔了夫人又折兵,何必呢? (胡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