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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越府征补房〔2021〕10号

  被征收房屋:越秀区东华西路元运横6号

  被征收人:王佩虹(劳细霖的继承人),女,1934年10月12日出生,户籍地址:元运横6号二楼。

  被征收人:劳兆华(劳细霖的继承人),男,1954年3月2日出生,户籍地址:元运横6号二楼。

  被征收人:彭少芳(劳兆和的继承人),女,1931年2月2日出生,地址:元运横6号。

  被征收人:劳柳萍(劳兆和的继承人),女,1951年4月11日出生,地址:元运横6号。

  被征收人:劳灿光(劳兆和的继承人),男,1952年10月20日出生,地址:元运横6号。

  被征收人:劳灿辉(劳兆和的继承人),男,1954年7月27日出生,地址:元运横6号。

  被征收人:劳柳玲(劳兆和的继承人),女,1957年2月23日出生,地址:元运横6号。

  被征收人:劳灿明(劳兆和的继承人),男,1959年5月31日出生,地址:元运横6号。

  被征收人:劳柳珍(劳兆和的继承人),女,1963年1月10日出生,地址:元运横6号。

  被征收人:劳兆强(劳妹的继承人),男,1946年7月29日出生,户籍地址:元运横6号。

  被征收人:劳兆钱(劳妹的继承人),男,1949年2月5日出生,地址:元运横6号。

  被征收人:劳兆有(劳妹的继承人),男,1951年4月16日出生,地址:元运横6号。

  被征收人:劳爱容(劳妹的继承人),女,1953年7月6日出生,地址:元运横6号。

  被征收人:劳兆汉(劳妹的继承人),男,1957年7月21日出生,地址:元运横6号。

  被征收人:劳兆源(劳妹的继承人),男,1961年11月17日出生,地址:元运横6号。

  被征收人:萧文山(劳妹的继承人),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地址:元运横6号。

  被征收人:萧文安(劳妹的继承人),女,1968年10月12日出生,地址:元运横6号。

  第三人:莫婉薇,女,1960年8月3日出生,户籍地址:元运横6号二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一、被征收人王佩虹、劳兆华户、劳兆强户、劳兆钱、劳兆有、劳爱容、劳兆汉户、劳兆源、萧文山、萧文安、彭少芳、劳柳萍、劳灿光、劳灿辉、劳柳玲、劳灿明、劳柳珍及第三人莫婉薇户,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并腾空越秀区东华西路元运横6号房屋交越秀区征收中心拆除,迁往白云区梅宾北路梅宾东街36号301房(建筑面积81.3243平方米)及302房(建筑面积81.4952平方米)作为被征收人周转用房临时使用。

  二、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若被征收人选择以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将在本项目范围内新建安置房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比例1∶1.05的原则,确定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不得超出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10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套内面积超出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人民币24500元/平方米购买。被征收人选择回迁安置房屋进行产权调换所增加的公共分摊面积不另行结算。若被征收人选择以货币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砖木部分面积88.2424平方米,按照评估价每平方米人民币17460元作出补偿(即人民币1540712.30元);混合部分面积35.0576平方米,按照《补偿方案》住宅混合结构房屋单价每平方米人民币18000元作出补偿(即人民币631036.80元)。被征收房屋价值合共为人民币2171749.10元。新建安置房建成后,项目业主广州市越秀区城市更新项目管理中心告知产权人在规定时间内选择征收补偿方式,逾期不选择的,征收补偿方式采取产权调换并按本决定书第三条内容确定选房顺序。

  三、若被征收人选择以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新建安置房建成后,项目业主广州市越秀区城市更新项目管理中心告知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参加摇珠确定选房顺序,被征收人应当在告知的明确日期内参加摇珠,逾期不参加摇珠的,不保留被征收人的选房权利,由越秀区征收中心依据《补偿方案》确定产权调换的安置房。

  四、若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每月50元/平方米,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若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临迁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月50元/平方米,从被征收人迁出原址房屋之月起计至广州市越秀区城市更新项目管理中心发出入住通知之日的第3个月止。

  五、越秀区征收中心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人民币1200元/平方米计算给予被征收人征收奖励,若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该奖励在房屋产权调换时结算,若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该奖励一次性给付。

  六、若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越秀区征收中心于被征收人户迁出越秀区东华西路元运横6号房屋之月,一次性给付被征收人户搬迁费1000元;若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并自行搬迁的,一次性给付2000元。

  七、《补偿方案》第七条第三项所列费用,被征收人提供相关发票或有效凭证后,按方案标准据实领取。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6日  

  房屋被征收人及第三人如需领取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件,请于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登报之日起15日内携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到海月东安置房项目现场办公室领取(地址:项目地块内板房,电话:020-83827819),领取时间为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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