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以来,家务补偿制度一直备受关注。近日,《法治日报》记者采访了多地办理过离婚家务补偿案件的法官和相关专家,围绕“补偿数额如何认定”等问题展开调查。
今年1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首次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全职太太王某获得丈夫陈某给付的家务补偿款5万元。该案一经媒体报道便引发热议。人们一方面为家务补偿叫好,认为其从法律上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保证了婚姻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和公正性,另一方面也围绕补偿数额展开热烈讨论。有人认为,5万元太少,甚至感叹“找个保姆一年都不止5万元”。也有人指出,简单地以保姆工资来衡量全职太太的家务劳动,玷污了全职太太作为妻子、母亲等角色付出的“情”。此后,一些地方人民法院陆续宣判了此类案件,补偿金额从8万元到12万元不等,更让补偿数额问题持续引发关注。
其实,围绕着家务补偿的各种声音是一种提醒。首先,它在提醒我们,要把家务补偿制度说透,还有很多普法工作要做。以王某一案为例,按照法院的说法,5万元家务劳动补偿款,是建立在“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且“小孩每月抚养费也由男方多承担一部分”的基础之上,并非女方只得到5万元。嫌“5万元太少”的人多忽略了这一重要信息。对此,有必要加大以案说法的力度,帮助人们正确认识和理解家务补偿制度。
同时,它还在提醒我们,面对家务补偿“定价”,需要多些理性,以走出简单的正义感及“谈钱伤感情”的误区。而为家务补偿“定价”,明确标准是关键。明确补偿标准,不仅能够保证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保持一定稳定性,更好地实现实质正义,而且置于打造育儿友好型环境的背景之下亦具有积极意义。现实中,一些女性为了更好地抚养孩子回归家庭成为全职太太,为此牺牲良多。社会不仅要肯定她们的价值、认可她们的付出,而且要让她们对未来保障有更为稳定的预期。
明确标准并不意味着就此“定型”,标准也需要根据现实情况、结合司法实践不断“成长”。如此,方能真正发挥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价值。 (胡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