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请事假是常有的事,若公司主管领导不批,直接不上班算不算旷工呢?近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有一则这样的案例。钟某因需请假陪护癌症晚期岳父救治,在多次申请遭拒绝后,恼羞成怒,对主管领导出言不逊。其后,其公司以旷工、辱骂同事及严重扰乱工作秩序为由,辞退了钟某。钟某不服上诉,最终二审判决公司违法解雇,需支付钟某赔偿金。
原本只是一场事假审批的矛盾,最后竟撕破脸皮,上升到对簿公堂,让人感慨。然而,这样的矛盾并非少数。请事假之所以容易引起纠纷,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现行的劳动法规对事假制度没有明确的规定,职工需要与用人单位协商请假。可现实中,事假规定大多由企业自主设定,事假怎么请、能请多久,大部分还是由企业说了算。而企业出于用人成本及工作安排的考虑,对员工请事假一般“慎之又慎”。同时,又因事假规定纳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即便面对不甚合理的规定,员工也不敢轻易挑战。
按情理说,职工突遭紧急情况无法到岗,企业在了解到真实情况后,理应酌情批准事假。就以本案为例,钟某请假事出有因,而其配偶为独女,其为家中唯一壮丁,护送病情危急的岳父转院,无可厚非。但公司主管却机械地按规章行事,面对钟某多次恳请也无动于衷,甚至最后反批评其“无组织无纪律”,如此凉薄行径,即便是旁观者也不免皱眉,何况是当事人钟某呢?
其实,此类“事假之争”,完全可以通过事前民主协商来避免。但在目前大部分企业掌握事假审批话语权的背景下,员工与用人单位可能从一开始就处于不对等的地位。这时,“协商”就有可能演变为单方面的“服从”,而员工请事假的合理诉求,也就在不知不觉中被消解了。
对此,法律应该为劳动者兜底。应该尽快在劳动基准法中设置底线性的事假规则,为劳动者权益提供基础性保障;同时,要引导规范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事假规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请事假虽事小,但也不能只让企业说了算。 (陈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