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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多点心
未成年人少些风险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通报了一起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被追责的典型案例:涉事学校负责人员对在校教师强奸、猥亵学生的行为隐瞒不报,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渎职犯罪为由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实,设立强制报告制度的初衷,并不是惩罚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人,而是希望通过报告制度可以督促相关人员树立未成年人保护理念,积极履行报告职责,及时发现和处置被侵害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偏弱,易成为被侵害的对象。很多时候,未成年人意识不到自己受到了侵害;即使意识到了,也不知道、不愿意或者不敢求助。为破解发现难、干预晚的困境,大多数国家通过引入第三方报告机制,赋予成年人相应的法律义务。可以说,强制报告制度的完善程度以及运行实效,已成为检验一个国家未成年人保护水平的黄金标准。

  要让强制报告制度落地生根,首先需要加强以案释法,推动强制报告义务主体理念的提升。一方面要大力宣传因强制报告而成功、及时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的正面案例,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另一方面也不可忽视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典型案例,以展现强制报告制度的“牙齿”,让“纸面的法”变为“实践的法”。

  其次,要具体列举应当报告的情形,以便对强制报告义务主体形成有效的指引。另外,对于报告流程、报告后的保密等,都应当予以进一步明确,以消除报告主体的后顾之忧,为其积极履行义务创造有利条件,实现强制报告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最后,强制报告制度的实施离不开一套科学合理、严格有力的追责机制。现行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主要从法律责任、纪检监察、法律监督三个方面,形成强制报告的强大外部推力。对于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义务主体,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在不断压实强制报告义务人的责任的同时,也要注重履责保障机制的建立完善。此外,对于积极履行报告义务并取得实效的单位与个人,要给予表彰与奖励,努力在社会中营造出积极进行有效报告的风尚,形成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正向合力。

  (摘自《法治日报》 ,作者苑宁宁、钱文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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