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李传智
佛山将为城市轨道交通立法啦!昨日,记者从佛山市政府网获悉,《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已正式发布,目前正面向社会广泛征询意见。为了给广佛一体化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养护及运营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本次意见稿从多个方面制定了具体内容。在广佛互联互通项目建设方面,意见稿提出,广佛城市轨道交通互联互通项目建设模式按照属地建设、统一协调的原则确定,项目建设技术标准及要求实行全线统一。
根据意见稿,《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新政背景
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运营安全提供法治保障
据了解,出台《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其目的是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此,佛山市轨道交通局根据佛山2021年立法计划要求,学习借鉴其他城市轨道交通立法经验,总结提炼佛山主要做法,起草了《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2010年,中国第一条跨市域地铁线路——广佛地铁开通。从开通之初日均客流不足10万人次,到现在日均近60万人次,地铁已成为连接广佛两地交通运输的主力军。根据广佛两市目前的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两市未来互联互通规划方案体系将由18条衔接通道组成,并由南至北覆盖广佛城市交界线,基本实现广佛轨道线网的全面衔接。
今年,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2021-2026年)获批,计划年内开工建设4号线一期、11号线、2号线二期3个项目。基于上述原因,为推动广佛两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更加科学顺畅,佛山市亟须针对城市轨道交通出台管理条例,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提供法治保障。
亮点解读
佛山特色:
轨道交通部门负责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
有关城市轨道交通的管理体制,国内各地立法大同小异。不过,本次意见稿在借鉴各地立法经验基础上还突出了佛山特色。2019年,佛山市迎来新一轮机构改革,将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的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相关职责等整合,组建市轨道交通局。佛山市轨道交通局正式成立,成为国内仅有的两个轨道交通局之一。
在此背景下,佛山市有别于其他城市,该市专门成立了轨道交通部门具体承担市、区轨道交通行业管理和执法工作,组织拟订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政策和实施办法,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方案、技术标准和年度计划等职责。因此,意见稿明确,轨道交通部门负责佛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这实现了轨道交通部门职责的法规化,也有利于推进佛山轨道交通管理法治化。
广佛一体:
为建设运营全过程设立一系列协同机制
在广佛同城和粤港澳大湾区背景下,广佛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此,广佛轨道交通协同立法是本次佛山城市轨道交通立法的重要特色。据悉,在《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立项、起草过程中,广佛两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签订了《关于加强两市协同立法工作的合作协议》,广佛两市政府还出台了《广佛两市城市轨道交通互联互通行动细则》,并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领导下,广佛两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两市城市轨道交通立法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了一致意见。
本次意见稿不仅在总则中专条规定了广佛协同发展原则,而且围绕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的全过程设立了一系列协同机制,而且部分内容与广州地方性法规趋同。在广佛两市规划协调方面,意见稿提出,广佛两市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时应当同步做好广佛轨道交通一体化规划或者衔接规划,充分征求对方城市意见,统筹确定广佛区域线网总体技术方案后按规定分别报批,并将批准的线网规划纳入两市城市国土空间规划,作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的编制依据。
在广佛互联互通项目建设方面,意见稿提出,广佛城市轨道交通互联互通项目建设模式按照属地建设、统一协调的原则确定,项目建设技术标准及要求实行全线统一。此外,在广佛运营互通协调机制方面,广佛两市应当建立健全跨区域联动的乘客服务标准和协调机制,定期互通运营信息,确保两市城市轨道交通一码通行、衔接线路安全有序运营。
资金保障:
设立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
未来,佛山轨道交通项目的资金投入超过千亿元,建设和运营资金的保障尤为关键。记者了解到,在现阶段,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资金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营”原则进行管理,由市级统筹规划、投融资、建设管理和运营事务,运营补亏和资产更新资金由沿线各区按照各条线路途经所辖区域里程比例进行分摊。
从各地经验来看,佛山市由沿线各区按照各条线路途经所辖区域里程比例进行分摊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资金的现有筹集方式不具有普遍意义,也不具有长期性。为此,意见稿提出,在资金保障方面,佛山市人民政府设立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投入和运营补亏;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则遵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元筹资”原则。此外,意见稿还提出,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收益应当纳入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
同时,为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意见稿还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督做了提示性规定:“市人民政府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