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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模仿太到位”“太七”赔“太二”30万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钟晓丹)“太七酸菜鱼”VS“太二酸菜鱼”,仅一字之差,店铺装潢设计也都相似,究竟两者是不是一家,有无关联?25日,“太二酸菜鱼”状告“太七酸菜鱼”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广州天河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宣判。法院认定,“太七酸菜鱼”在店铺外墙使用的图案以及在店铺中使用与“太二酸菜鱼”店铺相似装潢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太七酸菜鱼”应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太二酸菜鱼”30万元损失。

  宣判后,“太二酸菜鱼”表示服从法院判决,“太七酸菜鱼”则当庭表示要回去考虑后再决定是否要上诉。

  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下称“太二公司”)是第19085964号商标、第19629349号商标、第23783962号商标、第40046408号商标、第400522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也是太二酸菜鱼餐厅(下称“太二酸菜鱼”)经营者。太二公司发现,天河区石牌太七酸菜鱼店(下称“太七酸菜鱼”)在天河北路经营相同业务的酸菜鱼餐馆,认为“太七酸菜鱼”使用了近似品牌标识并仿冒装潢,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侵害了其商标权并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天河法院认为,原告太二公司第40046408号及第40052288号商标中,仅“太二”具有识别性,但“太七酸菜鱼”店铺招牌及外墙上使用的图案与原告太二公司第19085964号商标的构图、颜色、背景线条、整体风格基本一致,仅在人物头部及身体线条的细节存在区别,两者相似度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认定被告“太七酸菜鱼”侵害了原告第19085964号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关于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其经营的“太二酸菜鱼”品牌凭借特定的装修设计风格及图案与文字的使用方式,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并形成特定联想,具备一定的社会认可度及知名度,属于原告的特有装潢。而被告“太七酸菜鱼”的店铺招牌、店内黑白极简装修风格及装饰画形状、菜单、桌上立牌的排版和色调等均与原告经营的“太二酸菜鱼”基本相同,仅个别文字表述存在区别,两者视觉效果相似,店铺装饰及营业用具样式等形成的店铺总体装潢效果基本一致,其相似度已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太七酸菜鱼使用与原告经营的太二酸菜鱼餐厅近似的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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