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治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不仅是不文明的行为,还会造成许多安全隐患。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了高空抛物罪等新罪名。高空抛物入刑,政府通过法治来杜绝此类不文明行为。广州法院宣判的该起高空抛物案,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让“头顶上的安全”更有保障。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黄华妍)广州一名居住在8楼的男子因和女友发生争执,在菜刀掉落窗外后,情绪激动之下将家里的路由器、交换机、钥匙等物品往楼下乱扔发泄,所幸物品全都掉落在2楼住户家外的公共平台,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近日,本案经广州法院审理后,认定涉案男子构成高空抛物罪,判处其刑罚。一审宣判后,公诉人和被告人均当庭表示对判决结果无异议。
2020年9月21日清晨6时,在广州市黄埔区某街道广场楼下突然传出一声巨响。同住在该广场的2楼住户陈先生听见自家阳台外二楼公共大平台有物品砸落声,便到阳台查看,发现其阳台外二楼平台上有菜刀一把、白色路由器一个、黑色交换机一个及挂有小区门禁卡的房间钥匙两把。陈先生觉得事情非常蹊跷,遂报警。
经调查,涉案物品为楼上邻居所抛。事发当时,居住在同栋楼8楼806房的李某(化名)在窗户边与女友焦某(化名)发生激烈争执后争抢菜刀。双方在拉扯过程中,李某手中菜刀掉落窗外,情绪激动的李某为泄愤,陆续将白色路由器1台、黑色交换机1台、钥匙2把从8楼窗户抛掷出窗外,后掉落至206房外的公共平台(此平台位于806房窗户下方,平台上摆放了桌椅,住户平时可进入平台晾晒衣物)。
2020年9月23日下午,被告人李某主动找到小区物管部门说明情况,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李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后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撤销其前罪宣告缓刑二个月的执行部分,并与其新犯的危险驾驶罪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二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案发当时该刑罚尚未执行完毕。
究竟菜刀是不是李某故意扔下楼的?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提出的他与女友焦某在窗户边争抢菜刀时菜刀掉落楼下的辩解与证人焦某的证言基本吻合,相互印证。被告人李某与焦某发生争执时无第三人在场,公诉机关又未能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从建筑物上抛掷菜刀,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法院采信被告人李某的辩解及证人焦某的证言。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其中人民币二千元已执行)。总和刑拘役七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最终,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其中人民币二千元已执行)。
事发后,李某的高空抛物行为获得了2楼住户陈先生的谅解,李某辩护律师为此在庭审时请求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对此,法院指出,高空抛物罪侵犯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并非个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被害人是不特定多数人,不能得出因陈先生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进而得出全部被害人均对被告人李某冲动表示谅解的结论。
法官说法: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将被追究刑责
本案中,李某高空抛物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为何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经办法官张庆国指出,高空抛物罪是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的新罪名。即便在过去,类似情形情节严重的,并非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高空抛物罪,都是危险犯,即不是以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作为定罪的必要要件,只要有危害公共安全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危险就构成该种犯罪。
虽然李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有造成对不特定的人的人身安全或财产损失的危险,所以,刑法要规制此种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此,构成高空抛物罪的“情节严重”如何认定?张庆国指出,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从实践中看,要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张庆国认为,刑法之所以要增设高空抛物罪,是要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惩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