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刘文添)发现作品被抄袭后,作者尽管第一时间通过公证固定了证据,却没及时维权,致使损失不断扩大,拖了两年多时间才告上法院索赔。日前,本案经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判决作者自担部分损失。法院提醒,被侵权人发现侵权行为却怠于采取必要措施,对扩大的损失亦存在过错,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据悉,民法典明确过失相抵原则,以督促被侵权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行使权利,避免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大觉”。
林某(化名)是书籍《高中英语单词串记法》的作者和著作权人。2018年3月6日,木某公司(化名)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一篇集合40篇英文短文的文章,具体内容与《高中英语单词串记法》中英语短文及中文译文构成实质性相似。当年3月22日,林某通过公证机关固定了木某公司的侵权证据,但未以任何方式通知木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
2020年10月13日,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木某公司删除侵权文章、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40000元(包含合理费用)。
但木某公司认为,其并无侵权的故意,愿意赔偿林某的损失,但由于林某对损害的扩大具有明显过错,请求减轻其赔偿责任。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判决,木某公司赔偿林某10000元,驳回林某其他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林某为《高中英语单词串记法》的著作权人,木某公司未经其授权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了与案涉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文章,且并未标明作者信息,侵犯了林某对案涉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但林某在发现侵权行为并固证后的两年多时间里,怠于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其自身对扩大的损失亦存在过错,应当减轻木某公司的赔偿责任。为此,法院最终酌情认定木某公司赔偿10000元。
另外,赔礼道歉是用以消除侵权人对著作权人声誉等人格利益造成的不良影响。本案中,木某公司虽然侵犯了林某的著作权,但由于林某未举证证明木某公司的侵权行为对其人格利益造成明显损害,且木某公司的赔偿已足以弥补林某因侵权受到的损失,故法院对林某要求赔礼道歉的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