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钟宏连 通讯员长安宣)《长安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已结束公示。记者了解到,每完成增设一台电梯给予补助11.5万元。
《细则》提出,长安镇范围内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建成时间10年及以上且楼层6层及以上多业主无电梯住宅,按《东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规定增设的电梯,给予财政专项资金补助。但在《东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实施日前已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成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不属于财政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细则》规定,符合条件并申报的住宅每完成增设一台电梯,将给予补助11.5万元。其中,市级财政补助5万元,镇财政补助6.5万元。为使增设电梯的日常维修保养得到保障,其中10万元用于增设电梯工程费补助,镇级承担的专项补助资金中预留1.5万元用于前3年电梯日常维修保养费。
《细则》明确,同意增设电梯业主共同授权委托1名业主代表作为申请人。同时,为提高效率,落实电梯安装及日常维修保养等责任,鼓励电梯生产安装企业提供“电梯托管管家”一体化服务,代为办理增设电梯工程的建设申请、施工安装、维修保养、补助资金申请等手续。提倡同意增设电梯业主共同授权委托提供“电梯托管管家”一体化服务的电梯生产安装企业作为专项资金补助申请人。
长安镇电梯办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项目进行调查核实,核实通过后将增设电梯的时间、地点、项目名称、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人等信息在增设电梯的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及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