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表/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蒋幸端
东莞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昨天下午,东莞市发改局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规范我市养老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发布。《通知》要求,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中床位费分为四个类别共八个级别,收费标准在450~1100元/人·月不等;护理费共分为三个护理等级,最高为2000元/人·月。
护理费分三个等级收费
《通知》称,养老机构为符合入住条件的社会自费托养老人提供生活照料、护理、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服务,可以向服务对象收取合理费用。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包括基本服务收费、特需服务收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据介绍,基本服务收费是指养老机构为入住老人提供基本生活需要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包括护理费和床位费。其中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市民承受能力以及财政补助情况等制定;民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基本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养老机构根据服务成本、市民承受能力以及市场供求关系等自主制定。
《通知》要求,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中床位费分为四个类别共八个级别,收费标准在450-1100元/人·月不等;护理费共分为三个护理等级,收费标准分别为600元/人·月、1200元/人·月、2000元/人·月。
《通知》介绍,该收费标准是未评定星级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的最高收费标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被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的公办养老机构,其床位费、护理费最高收费标准可在此基础上相应上浮不超过10%、20%和30%。符合护理院标准的医养结合机构,其护理费最高收费标准可在此基础上上浮不超过50%。
特需服务收费须签同意书
此外,养老机构的特需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制定,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通知》要求,特需服务必须以自愿为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养老机构在提供服务前应征求入住老人或其家属(监护人)意见,并签订书面服务同意书,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据介绍,特需服务收费是指除养老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外,为满足老人不同层次的服务需求,应入住老人或其家属(监护人)要求,提供的个性化特需服务项目(包括特殊床位和特级护理等,特殊床位是指别墅、套房等床位)从而产生的费用。
在其他服务收费包括伙食费和代收代付收费方面,伙食费按非营利为原则据实收取。代收代付的具体项目,由养老机构与入住老人或其家属(监护人)协商确定,按实际结算价格收取,养老机构不得加收协商外的任何费用,不得收取任何回扣。
《通知》提出,床位费、护理费一般按月收取,特需服务收费以及代收代付项目收费可以根据服务内容按次或按月收取。具备条件开展医疗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所提供的医药服务按省、市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同时,养老机构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该《通知》将于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
为什么要出台养老服务收费政策文件?
据东莞市发改局介绍,截至2019年底,全市6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33.85万人,占户籍总人口的13.48%,老龄化程度居全省第十位。目前,全市已获得许可的各类养老机构48家,共有养老床位11333张,每千名老人床位数为34.13张。
东莞市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全部为市、镇两级敬老院,原设立目的是集中免费抚养户籍“五保”老人;近年来,由于“五保”老人逐渐减少,各镇(街)为满足当地户籍老人的有偿托养需要,开放部分床位开展有偿托养服务,需出台相关政策对收费行为进行规范。
另外,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规定,省内各级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公建民营除外)的护理费、床位费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管理。也就是说除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外的非基本服务收费以及公办民营养老机构、民营养老机构的所有收费项目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建设经营成本、市场供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依法制定。